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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办期税务机关是如何理解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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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 23:24: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老法下,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新法下没有具体的标准了,对于常规企业来讲,是指试生产的这种经营就开始走过筹办期了,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的特别,因此小编特别对此进行了收集:


税务局

理解

安庆地税

咨询内容:

请问新筹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筹建期截止时间以什么为准?是取得第一笔收入吗?


回复内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去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以第一个开发项目打下第一根桩基判断为筹建期的结束。


部门:纳税服务科 答复时间:2014-03-10 09:31

宁波国税

八、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筹建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如何确定?


答:筹建期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的期间。


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企业必须如实核算筹建期间各项支出,准确确认并计量“开办费”项目。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相关的、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其既区别于为开始生产经营做预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也区别于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酬及其各种社会保险,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企业登记与公证的费用,印花税,筹措资本的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人员培训费等,以及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


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业务招待费依照筹建期实际发生金额的60% 计入开办费中。

厦门国税

主题内容:

新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前期开发阶段没有销售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


您好!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根据国税发 [2009]31 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以预售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累计,在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年,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扣除。


其实对于房开企业,就算没有筹办期,也不至于计缴多少税,支出还是比较多的,所以大家也不必纠结于此更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68&aid=1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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