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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南京证券:子公司因少扣缴个税事项,被处以0.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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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00:5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南京证券:子公司因少扣缴个税事项,被处以0.5倍罚款


南京证券(601990.SH)于2018年5月2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报告期涉税处罚情况,其中两子公司南证期货和巨石创投因少扣缴个税分别受处罚。

1.子公司南证期货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存在未按规定正确计算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696.72元的行为,2016年1月19日被处应扣未扣“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348.36元罚款。

2.子公司巨石创投少代扣代缴2014年和2015年个人所得税共计48,254.58元的行为,2017年7月24日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计24,127.29元。

《601990南京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2018.5.2】

三、报告期内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1、2016年1月19日,南京市秦淮地方税务局对南证期货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秦罚[2016]10号),对南证期货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存在未按规定正确计算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696.72元的行为,对南证期货处应扣未扣“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348.36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南证期货受到的行政处罚为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在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情节中属于受到较低档的处罚;且根据南证期货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南京市秦淮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的《证明》,南证期货“从纳税所属期2013年1月1日至今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南证期货已进行了整改,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2017年6月15日,江苏省盱眙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盱国税简罚[2017]481号),对南京证券盱眙淮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2017-03-01至2017-04-30未按规定报送开票数据的行为处以31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发行人该证券营业部受到的行政处罚为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情节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且根据发行人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盱眙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该证券营业部“2017-03-01~2017-04-30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罚款金额310元,已改正,此罚款为2,000元以下,不属于情节严重处罚。截止2017年6月30日暂未发现其他违法违章。”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发行人已进行了整改,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2017年7月24日,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罚[2017]104号),对巨石创投少代扣代缴2014年和2015年个人所得税共计48,254.58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计24,127.2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巨石创投受到的行政处罚为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在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情节中属于受到较低档的处罚;且根据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的《证明》,相关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巨石创投已进行了整改,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4、2017年8月23日,长沙市雨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长雨国税简罚[2017]4194号),对发行人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逾期未报税的行为处以4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发行人该证券营业部受到的行政处罚为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情节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且根据长沙市雨花区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2月5日出具的《证明》,该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发行人已进行了整改,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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