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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ST正源:控制权变更前“国栋建设”发生环保处罚、导致该税号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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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00:3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ST正源:控制权变更前“国栋建设”发生环保处罚、导致该税号36个月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冲回2016年度应收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603万元、调整2017年季报和半年报


*ST正源(600321.SH,由原“国栋建设”股东将控制权转让给“正源地产”、故股票变名)于2018年5月9日发布上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披露因公司控制权变更前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栋建设”)2015年曾受到环保处罚,根据财税〔2015〕78号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36个月),国栋建设(税号:9151010020238978X2)不能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现任管理层通过对该事项进行进一步了解核实:由于国栋建设2015年9月11日曾受到成都市环保局的处罚,即《环境处罚决定书》(成环字【2015】33号)。因此,根据财税〔2015〕78号文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36个月),国栋建设(税号:9151010020238978X2)不能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

并称,由于“国栋建设当时未进行公告和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后,前任管理层未将该事项相关档案交接,现任公司管理层此前不知晓该事项”,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因公司长时间没有收到增值税退税款,年审会计师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对公司2017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不予确认(调整2017年季报和半年报)、并追溯调整2016年度应收退税款1602.73万元:“对2017年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进行会计调整,同时对公司2016年度确认的应收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602.73万元进行追溯更正。”

大力税手注:

1.国栋建设与正源地产之间的控制权转让事项:国栋建设(600321.SH)2016年10月10日公告称,大股东国栋集团拟将所持3.58亿公司股份以每股7元的价格转让给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王春鸣变更为富彦斌。

2. 财税〔2015〕78号: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00321*ST正源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8.5.9】详细披露如下:

4.根据前期年报披露,营业外收入项目中,公司2015年度增值税补贴款518.94万元、2014年度增值税补贴款1027.31万元、2013年度增值税补贴款2201.32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2015、2014、2013年度板材销售收入分别为4.47亿元、6.47亿元、7.19亿元,变化幅度明显小于增值税补贴款的变化,请结合产销量等数据说明相关收入与增值税补贴金额变动不成比例的原因;(2)此前收回上述增值税补贴款是否存在障碍;(3)后续相关补贴款长时间未能收到的原因,公司相关产品是否在后续年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回复说明】:

(1)公司2013-2015年产销量、进项税抵扣及增值税补贴款明细如下:


上表显示,公司在2013年度实现的板材销售收入最高,达到7.19亿元,相应收到的增值税补贴款也最多,达到2,201.32万元。2014年和2015年,公司板材销售收入分别上年降低10.01%和30.91%,收到的增值税补贴款较上年分别减少53.33%和49.49%,主要原因:①因板材销售收入降低导致公司当期缴纳的增值税减少;②公司在2014年从瑞士和德国新购买的砂光、锯切生产线缴纳的进口设备增值税(320.35万元)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减少;③2013-2015年度,公司板材业务进项税抵扣占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13年度进项税抵扣占收入的比重为13.45%,2014年度进项税抵扣占收入的比重为15.07%,2015年度进项税抵扣占收入的比重为17.12%;④2015年7月1日以前,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返还比例为80%,2015年7月1日以后调整为70%。

上述原因导致了公司2013、2014、2015年度相关收入与增值税补贴金额变动不成比例。

(2)根据公司2013、2014、2015年度申请的退税款实际收到情况看,2013、2014、2015年度的应收退税款已全额收到。

(3)本着对投资者和公司负责的态度,公司管理层在收到问询函后,立即专门到税务机关沟通汇报问询函的相关问题。

公司自2006年开始享受增值税退税补贴以来,相关产品未发生变化,公司以次小薪材及三剩物为原材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产品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在前期工作中,公司在申报增值税后,一直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次小薪材界定及税票规范管理等问题保持持续沟通协调,公司用于生产的木材原材料应95%以上属于次小薪材和三剩物等,公司的发票开具应符合农产品购销的相关管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问题核实清楚前,尚不能确定退税的时间。在本次就问询函回复问题的沟通中,税务机关指出:税务机关近期了解到,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栋建设”)2015年曾受到环保处罚,将影响国栋建设(税号:9151010020238978X2)在一段时期内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对于上述情况,国栋建设当时未进行公告和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后,前任管理层未将该事项相关档案交接,现任公司管理层此前不知晓该事项。现任管理层通过对该事项进行进一步了解核实:由于国栋建设2015年9月11日曾受到成都市环保局的处罚,即《环境处罚决定书》(成环字【2015】33号)。因此,根据财税〔2015〕78号文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36个月),国栋建设(税号:9151010020238978X2)不能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

5.根据四川省国税局2018年1月公布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名单,公司已被调出该名单。请公司补充披露:(1)被调出相关名单的具体原因;(2)公司何时知晓其已不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范畴,是否已就相关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3)在此情况下,本年度半年报、季报中仍确认相关退税收入是否审慎;(4)本年度定期报告(包括本次年报)中,公司在竞争优势分析中仍称享受财税〔2015〕78号税收优惠政策的描述是否恰当。

【回复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公示。”经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因公司在2017年内未实际收到过增值税退税款,因此,公司未被列入公示名单。

(2)公司在2018年3月底了解到公司未被列入上一年度公示名单,因上述名单是对上一年度企业是否实际享受并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事后公示名单,而不是事前审批。公司是否在公示名单中对公司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无影响,因此公司未做临时信息披露。

鉴于公司较长时间未能收到相关的增值税退税款,公司年审会计师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2017年度已确认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不予确认。经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同意对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款进行会计调整。同时,基于会计处理一致性原则,对公司2016年度确认的应收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602.73万元进行追溯调整。公司从2018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申请了股票停牌核查,并在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2017年度报告中公告披露了调整事项。

(3)如前所述,基于上述回复说明中关于公司产品符合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条件且产品种类没有发生变化的实际客观情形,公司一直就增值税退税事宜与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沟通协调,且公司现任管理层不知晓上述环保处罚的情况,在2017年度半年报、季报中基于公司之前的一贯性做法确认了相关退税收入。期间,公司一直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次小薪材界定及税票规范管理等问题保持持续沟通协调,主管税务机关表示,在相关问题核实清楚前,尚不能确定退税的时间。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因公司长时间没有收到增值税退税款,年审会计师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对公司2017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不予确认。公司董事会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决定对2017年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进行会计调整,同时对公司2016年度确认的应收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602.73万元进行追溯更正。

(4)公司在定期报告(包括本次年报)中关于竞争优势分析中称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描述是对公司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客观分析。公司所从事的板材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未发生变化,产品也未发生变化。全资子公司四川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取得四川省双流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列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你单位于2018年3月2日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收悉,经研究,认定申请减免理由合理,依据准确。据此,给予你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期限由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增值税即征即退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在定期报告(包括本次年报)中在竞争优势分析中称享受财税〔2015〕78号税收优惠政策的描述是客观的。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风险提示,详细阐述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包括安全环保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其中政策风险中就明确提示了:“如果国家今后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变化,或公司产品未能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和公司出现其他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将会影响到公司未来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造成影响”,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

公司2017年的季报、半年报进行了调整,同时对2016年度年报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具体的原因。公司认定财务部门对此事应承担责任。财务总监因个人原因已向公司提出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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