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74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需谨记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6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5-13 20:16: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需谨记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8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字 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53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公司2016年1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方2016年1月29日前出让宗地交付给该公司。该公司2016年5月取得土地使用证,2016年6月开始按季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该公司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案中,该公司按照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次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少缴了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此,税务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并做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http://pub.jsds.gov.cn/art/2018/4/18/art_34937_875080.html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5 08:24 , Processed in 0.04647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