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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红冠庄:往期自行申报的免税收入不符合农副产品免税政策、被追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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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13:0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红冠庄:往期自行申报的免税收入不符合农副产品免税政策、被追缴增值税53.85万元



红冠庄(831833.OC)曾于2015年1月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2009年至2012年2月期间内自行申报的免税收入不符合国家相关免税农副产品免税政策,于2014年11月26日被稽查追缴增值税538,543.91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03,580.95元。

《831833红冠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5.1.7】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64689896?announceTime=2015-01-07%2023:03

一、公司税务稽查相关情况

(一)公司受到税务稽查情况如下:

1、2014年9月12日,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证明》,公司在1999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11日期间,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目前稽查在查,尚未结案(举报案件)。

2、2014年11月26日,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红冠庄股份下发昆国税稽处[2014]2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经检查公司2009年至2012年2月期间内自行申报的免税收入不符合国家相关免税农副产品免税政策,实际少交增值税共计538,543.91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缴增值税538,543.91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03,580.95元。

(二)公司受到税务稽查的情况不会对本次挂牌转让产生实质性影响

1、根据前述昆国税稽处[2014]2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公司追缴增值税538,543.91元,加收税款滞纳金303,580.95元。《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前述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结果及引用法律情况,公司系因失误少缴税款,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况,且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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