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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市公司收《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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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 21:1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限制高消费令》


上市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ST皇台)于今日晚间发布关于公司及董事长被限制以公司财产支付高消费的公告,内容如下:

新闻链接:关于皇台酒业详见:皇台酒业丢了100万瓶酒,会计师存货审计被问询

公司收到《限制高消费令》的情况和具体内容:

2018年5月2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 台酒业)收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限制高消费令》【(2017)甘06执39号,以下简称《限高令》】。《限高令》称,因被执行人皇台酒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振平不得有以下以公司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财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限制高消费令》案件相关情况

2016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2016)甘06民初字第70号《应诉通知书》及 《民事起诉状》,北京盛世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济民”)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起诉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公司归还借款400万元及 利息981.49元。详见2016年12月17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2016-96)。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盛世济民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06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 书,公司应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30日之前分别偿还原告200万元本金;本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 (2008.3.19-2013.11.15),以各200万为基数,利息基数至偿还之日至,年利率8%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自2013.11.16日起 计算)。详见2017年5月12日、5月13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5)及《关于民事调解书等对财务影响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17-37)。

2017年6月29日,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盛世济民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甘06执39号《执行通知书》。详见2017年7月4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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