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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企业销售商品,只要购买商品的客户都可以扫企业的二维码抽奖,红包金额随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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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18:5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9-2-26 19:43 编辑

企业销售商品,只要购买商品的客户都可以扫企业的二维码抽奖,红包金额随机,直接打到个人的微信账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1日                字 体:【大 中 小】

  访问次数:162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同时给予金额随机的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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