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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以案说法】独立董事费未扣个税,自查补缴巨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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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00:1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案说法】独立董事费未扣个税,自查补缴巨额税


1、基本案情

某市稽查局推进风险管理实践,认真组织纳税人开展风险任务纳税自查,税务人员通过一公司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通过案头分析与资料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向任职独立董事支付董事费的情形,但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里却没有劳务报酬这个税目,究竟是企业用错了税目还是漏缴了税款呢?通知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存在的涉税疑点,同时提供了相关政策文件。企业通过自查补缴海外五位独立董事费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3万多元。

2、处理如果

企业通过自查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4.8万元、滞纳金18.2万元。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延伸提示

1)董事费的增值税如何处理呢?是否需要凭发票扣除呢?

外聘独立董事的劳务报酬需要按规定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董事费一方凭发票税前扣除。


2)董事费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3)自查补缴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本案例中为什么未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规定,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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