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文投控股:收购标的与艺人/工作室有三种结算模式——客户和供应商的界定主要基于公司、艺人/艺人工作室和客户之间三方合同的签署方式和收付款模式确定
文投控股(600715.SH)于2018年3月13日发布重组预案,披露15亿收购影视制作公司,标的企业悦凯影视艺人经纪业务的财务核算中,对客户和供应商的界定,主要依据资金的收付款单位进行核算。“对此类业务客户或供应商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公司、艺人/艺人工作室和客户之间合同的签署方式和收付款模式,未来不排除根据艺人经纪业务的交易实质对此类客户或供应商进行界定。”
大力税手注:资产重组方案
文投控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收购悦凯影视100%股权,交易价格暂定为15亿元。悦凯影视是以电视剧投资制作及发行、艺人经纪等为主营业务的影视制作公司。
《600715 文投控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二次修订稿)》【2018.3.13】详细披露如下:
3、关于部分供应商与客户重合的情况说明
悦凯影视在财务核算时,对于艺人经纪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的界定,主要依据资金的收付款单位进行核算。根据悦凯影视、艺人/艺人工作室、客户之间签署的合同和对应的收付款模式,悦凯影视报告期内的艺人经纪业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悦凯影视、客户、艺人/艺人工作室签署三方经纪业务合同,该情况下由客户根据悦凯影视与艺人签署的经纪业务合同,以一定分配比例分别向悦凯影视和艺人支付艺人劳务或代言款项;
第(1)种情况下的合同形式(左图)及收付款形式(右图)
(2)悦凯影视直接与客户签署经纪业务合同,该情况下先由客户向悦凯影视支付全部艺人劳务或代言款项,悦凯影视再根据与艺人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与艺人进行结算;
第(2)种情况下的合同形式(左图)及收付款形式(右图)
(3)艺人/艺人工作室直接与客户签署经纪业务合同,该情况下先由客户向艺人/艺人工作室支付劳务或代言款项,艺人/艺人工作室再根据与悦凯影视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与悦凯影视进行结算。
第(3)种情况下的合同形式(左图)及收付款形式(右图)
悦凯影视对此类业务客户或供应商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公司、艺人/艺人工作室和客户之间合同的签署方式和收付款模式,未来不排除根据艺人经纪业务的交易实质对此类客户或供应商进行界定。
…… (4)艺人股东结算定价的公允性
1)悦凯影视与艺人的劳务费用定价公允
悦凯影视及影视剧项目的共同投资方参考同行业及同等级艺人劳务费用进行定价。悦凯影视影视团队及影视项目共同投资方团队会分别独立考虑角色的选择及劳务费用的合理性,同时知名人士也会考虑自身价值是否充分体现。劳务费用是由各方参考市场行情商谈后最终确定,定价公允。
2)与非关联交易相比定价依据不存在明显差异
杨洋、宋茜和刘颖作为悦凯影视旗下及合作的艺人兼股东,在艺人经纪业务发生时将以三种方式与悦凯影视或第三方客户签署合同,详细情况参见“第四章 标的资产情况”之“二、悦凯影视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七)悦凯影视的采购情况”之“3、关于部分供应商与客户重合的情况说明”。由于品牌商、活动主办方等第三方客户所提供的代言产品或服务的个性化差异或消费领域差异较大,因此与不同第三方客户之间的交易价格不具有可比性。 根据悦凯影视与杨洋、宋茜、刘颖签署的合作协议,悦凯影视取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如下:
由于不同艺人处于不同的成长和发展阶段,业界影响力存在一定差异,公司与艺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会略有不同,公司与艺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是双方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符合双方基本诉求。文投控股收购悦凯影视后,公司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会因此改变。
根据悦凯影视与吴尊签署的合作协议,悦凯影视取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如下:
悦凯影视与非股东艺人之间的演艺经纪及收益分配比例与股东艺人略有不同,主要系不同艺人之间存在商业价值的差异,悦凯影视成立之初吴尊已是成熟的明星艺人,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悦凯影视与股东之间发生的演艺经纪业务的定价依据与非股东之间的定价依据不存在明显差异。 近年来,悦凯影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艺人经纪业务中,艺人与公司的收益分配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长城影视相关数据系长城影视收购首映时代之《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 露,欢瑞世纪相关数据系星美联合收购欢瑞世纪之《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唐德影 视相关数据系《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根据以上数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在艺人经纪业务方面取得的收益分配比例范围为 10%-40%,悦凯影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其取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属于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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