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万年青原财务部长挪用1.76亿票据案细节曝光 华夏因其损失2000余万
2016年,万年青原财务部部长肖福明因挪用资金、承兑汇票1.76亿被公司交由公安机关。如今肖福明的犯罪细节公布出来,也暴露出彼时万年青在财务制度执行中违规现象。
2016年10月10日盘后,万年青公告称公司财务检查发现江西南方万年青价值约1.7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去向不明,公司原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肖福明涉嫌挪用资金,并违规第三方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虚假证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公司已经成立案件处置工作小组,全力挽回经济损失。
近2年后,裁判文书披露了该案的一审、二审判决文书。肖福明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的种种细节浮出水面。
肖福明于2012年12月份被公司聘任为万年青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协助总会计师对万年青公司及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制定资金运营计划、资金调度等工作。
挪用公司承兑汇票1.76亿元
2016年8个月的时间里,肖福明为南昌瑞明建材的罗某提供资金周转,私自将万年青1.7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罗某,归罗某个人使用,至今没有归还万年青。
根据证据显示,万年青万年水泥厂转给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银行承兑汇票共计5次,总金额1.98亿元。万年青的出纳证词显示,2006年1月以来,万年水泥厂与万年青接洽银行承兑汇票,都是肖福明开收据,公开了3次,共计1.59亿元,后来听说肖福明于8月份字词从万年水泥厂拿走了3800万元汇票,没有开具收据。肖福明拿到汇票后表示放入了银行,但截至2016年7月底,仅有2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到账。
肖福明交代,从2014年期就将公司的承兑汇票给罗某办理托收,前期都能到期收款,但2006年1月给了罗某6000万承兑汇票后,因为罗某的资金出现了困年,直至4月到期的汇票一直没有回款。为了回款,肖福明又陆续给了罗某1.37亿的承兑汇票,也均为回款。
伪造凭证挪用资金4845万元
肖福明不但挪用承兑汇票借于他人周转自己,还伪造制单、支付凭证等手端,挪用近5000万元给他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2016年8月15日,万年青公司纪委接到财务部门报告,反映江西南方万年青财务部存在超额支付给上饶某公司4800万元的问题,公司纪委进行调查组。经核实2016年1至6月,财务部分4笔付给上饶某公司货款4970万元,而实际江西南方万年青在2016年仅欠上饶某116万元,超付4854万元。在支付该公司的资金过程中,存在先支付后制单、仿造编造支付凭证等情况。公司的相关财务人员证词显示,因肖福明是领导,所有操作均按照其意思支付,严格来讲不符合财务制度。
根据上饶该公司的王某政策显示,他将其中的2124万元用于自己业务的资金周转;应肖福明的要求,陆续将2730万元转给黄某。2016年8月,万年青公司发现肖福明的挪用行为后,要求肖福明限期还款,肖福明与王某于2016年8月将上述款项归还。
虚假应收找款骗取华夏银行贷款
2016年9月9日晚,华夏银行给万年青的财务部门打电话,说万年青有1000万元的质押贷款到期没有还,并且发了一份催收函给万年青、万年青其经过与华夏银行方面核实,发现公司在2015年8月起用了数千万的与江西省万年县文龙实业的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让文龙公司从华夏银行贷款3000万元。
经万年青核查,公司与文龙实业在2015年、2016年总共只有200余万元的业务来往,而且还是和万年青下属的万年水泥厂有业务,万年青不可能给文某公司提供这样的质押担保,因此该行为那都是肖福明个人私自的行为。万年青纪委副书记表示,公司从来没有授权给他,公司也不可能给他授权,因为公司有明确章程规定的,对外做质押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
事实上,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间,文龙公司的姚科龙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以文龙公司的名义在人肖福明的帮助下,以文龙公司与万年青公司的虚假应收账款作为质押,骗取华夏银行授信6000万元,向华夏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4亿元,姚科龙除归还部分银行承兑缺口外,共造成华夏银行直接经济损失2185.96万元。
姚科龙交代,所贷资金除支付过桥资金、贴现费用外,主要是投资到其在万年县东方翰楼盘房地产项目1170万元,还投资了万年县金泽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600万,另外,肖福明2015年9月以帮其贷到款为由,拿走了430万元,转给了徐某2300万、黄山90万、桂某40万元。其多次要求肖出具借条和利息,他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写,利息也没有。
对于如何成功欺瞒公司的,肖福明称,华夏的勒总问公司的上游企业是否有急需贷款的,自己就想到了姚科龙。2015年7月,华夏银行的工作人员和姚科龙的文龙公司的会计到公司找自己,让帮忙盖应付款确认函,自己并没有直接看,也没有跟领导汇报,也知道这个确认函上应收账款是虚假的,于是带着华夏银行工作人员到公司办公室盖了公司的印章和法人章,其先后帮忙盖了五次章。
纪委谈话隐瞒事实被判刑12年
根据调查显示,肖福明在公司出纳向调查组反映有1个多亿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肖福明手中无法交出之前,就公司超付煤款问题其已经在接受纪委的谈话,期间,一直没有主动交待挪用1.7亿多银行承兑汇票给个人使用的事实。
法院依法判决,肖福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姚科龙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肖福明、姚科龙向华夏银行南昌分公司退赔违法所得2185.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