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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实务】新税务局成立后征纳双方应知的十大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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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5:2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十大重要衔接事项

文/段文涛

535个市级新税务局于75日集中统一挂牌并对外履行职责,随后县(区)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也指日可待。
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与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直接面对的主要是县(区)级和市级税务局。因此,涉及新税务局与合并前的原国税、地税机关之间的诸多衔接事项,是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以下十项实务性事项,也许就是您正需要了解的。

一、问【发票使用】在新的税务机构挂牌后,既收到盖有“某某国家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又收到盖有“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省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该怎么确认能否接受?纳税人原从国税机关领用的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还能继续开具、使用吗?
答: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后,纳税人已在用的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12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税收票证的,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
例如,甲企业在8月份收到闻涛贸易有限公司开来的三张增值税发票,但是发现发票上面仍然加印的是该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财务人员对此产生疑问,新的省级税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省税务局)已在6月份挂牌,怎么这些发票仍然还是原省国税局监制的呢?
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在本次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闻涛贸易有限公司按规定开具的这三张发票属于有效发票。

二、问:【减免退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办理但尚未办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涉及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管辖的退税、减免税、延期缴税等事项,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合并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该找哪个机构办理?
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例如,闻涛网络传播服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原属于某区国税局管辖,在该区原国税、地税机关合并且新的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公司需要办理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手续时,则可向继续行使原某区国税局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提出退还申请。

三、问:【税务稽查】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前,纳税人正在接受国税(地税)稽查局的税务稽查,尚未收到处理决定书,那么,原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合并成立新的税务稽查局后,相关事宜找谁衔接,由谁负责结案呢?
答:对于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已实施的税务稽查未结案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1. 同时接受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稽查的: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
2. 仅接受国税稽查局或者地税稽查局稽查的: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例如,A市原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于20185月份开始对广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稽查,本应在结案时由实施稽查的原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分别作出处理,但在该市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前本案尚未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在该市新的税务机构挂牌后,则以新挂牌的该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案件合并继续办理,并对原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分别检查的原分属国税地税机关管辖的涉税事项,在结案后,以该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A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对广涛建筑有限公司作出一份处理决定书和一份处罚决定书。

四、问【欠税追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各自作出的补税(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纳税人(当事人)是否仍需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向谁履行?
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相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已作出的税务行政决定、出具的税收执法文书继续有效。
据此,合并前的原国税机关(稽查局)、地税机关(稽查局)作出的补税处理、处罚等决定,纳税人(当事人)仍须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向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后的新税务机构(稽查局)履行。
同理,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合并前形成的欠税,应向合并后的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补缴义务。
例如,B市地税局稽查局在201712月对徐破破熟食销售公司进行稽查并作出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但该公司一直拖欠不缴,经稽查局多次送达《催告书》责令限期缴纳仍未果,在该市原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后,原B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催缴事项等继续有效,新挂牌的该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B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可以对徐破破熟食销售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实务中,笔者建议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再以新挂牌的B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进行一次催告为佳)

五、问【法律救济】对于原国税机关(稽查局)、地税机关(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等,在税务机构合并后,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法律救济事宜的,由哪个机构承担?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据此,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
新税务机构挂牌成立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例如,直辖市C市原地税局和国税局在合并后,原两局的职权已由新挂牌成立的C市税务局继续行使;随后C市甲区原地税局又与原国税局合并,原两局的职权均由新挂牌成立的甲区税务局继续行使。
飞狼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6月20日收到C市甲区地税局的处罚决定书,正拟向甲区地税局的上级C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鉴于前述两级税务机构的合并情况,该公司则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继续行使原甲区地税局职权的新税务机构甲区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C市税务局申请复议。C市税务局应依法承担原C市地税局作为本案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新成立的C市甲区税务局则应依法承继原甲区地税局作为被申请人的义务,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问:【执法标准】原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定额不一致的,在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会有什么变化?
答: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包括原国税、地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税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七、问【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要求报送的相同资料(如财务报表),在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后,是否需要向新税务机构同时报送两套?
答: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统一报送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但是,为了解决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国地税机构合并前的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例如,浪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属于原某计划单列市D区国税局征管,企业所得税属于原D区地税局征管,该公司进行分立,按以往的规定,需要分别向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报送分立情况报告。现在,浪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分立时,该计划单列市的区国税、地税机关已经合并,则只需向新挂牌的D区税务局报送一份报告即可。

八、【职责承接】新税务机构挂牌前,企业、单位等分别与原国税、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是否继续履行?代征的税款向谁解缴?
答: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
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九、问:【执法文书】国税地税合并后,涉及以前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业务时,相关文书如何使用,加盖新机关还是原经办机关的印章?
答:在本级新税务机构尚未挂牌以前,仍使用原名称、印章、证书、文书等。
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从此均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均应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即便是处理合并前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也应使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以及相关文书。
例如,E市原国税局稽查局正在对樊梨花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稽查,已以E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相继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文书,但在该市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前尚未结案。在E市新的税务机构挂牌后,应以E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E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制作载有新的局轨、字轨和编号(所有税收执法文书均启用新的税务机关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给樊梨花制药有限公司。

十、问:【执法证件】新的各级税务机构挂牌后,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怎么识别税务人员的《税务检查证》的有效性?原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还有效吗?
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如果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的有效期是在20181231日以前的,则在原证件有效期以内继续有效。如原省国税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上有效期为20181031日,则从111日起失效。
如果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超过20181231日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如原省地税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上有效期为2019331日,则可使用至20181231日,自201911日起失效。

注: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实行分级挂牌,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定。如,市税务机关挂牌后,新的市税务机构就要按照相关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定执行,而此时新的县级税务机构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相关规定。在三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后,则全部适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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