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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00:03: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节能风电:往期营业外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增值税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等政府补助,2017年起增值税即征即退50%列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节能风电(601016.SH)于2018年7月12日发布公告,披露2015-2016年营业外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增值税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等政府补助。2017年1月1日期将“增值税即征即退50%”列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大力税手注:

在修订前的政府补助准则中,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通常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核算。2017年5月10日修订发布,2017年6月12日开始施行的修订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仍旧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作为政府补助的一部分看待。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增值税中的即征即退,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即征即退,仍然属于政府补助范畴。但是却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的日常活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紧密相关。因此,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款项应当作为政府补助纳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取得或者应取得的上述即征即退收入,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

《601016 节能风电公开发行2018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2018.7.1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142091?announceTime=2018-07-12

近三年,发行人的营业外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增值税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等政府补助。最近三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人的政府补助主要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50%”、“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和“财政贴息”。

1)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自2008年7月1日之后对进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2日颁布的《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50%”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发行人依据上述政策获得的增值税退税在税款计提的当期确认为其他收益。

2)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根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国家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同时,该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发行人所属子公司港建张北和港建甘肃享有该项优惠政策。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发行人在取得退税批复时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应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财政贴息

主要是财政部给予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依据财政部相关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文件和发行人母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该政府补贴与各风电场建设项目相关,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发行人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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