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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1:4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桂东电力:因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低于70%、不满足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汇算清缴时按税率差补缴所得税4643万元


桂东电力(600310.SH)曾于2015年6月日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因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低于70%、未满足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汇算清缴时按税率差计缴所得税4643万元、并追溯调整报表数据。“2015年5月27日,贺州市地税局下发了《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决定书》,认为桂东电力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未达70%,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应按25%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情况,桂东电力需对2014年度所得税税率由15%调整为25%重新计算,补缴相应税款,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追溯调整2014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2015-06-05桂东电力:关于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2015.6.5】详细披露如下:

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内容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并且主营业务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012年1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出具了桂工信政法确认函[2012]1号,确认桂东电力“水力发电”和“电网改造与建设”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项目目录。2011-2013年,桂东电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均符合相关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因此,桂东电力在2014年度财务决算中,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优惠税率预提预缴,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2014年年度报告,于2015年3月28日对外公告。

2015年5月27日,贺州市地税局下发了《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决定书》,认为桂东电力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比例未达70%,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应按25%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情况,桂东电力需对2014年度所得税税率由15%调整为25%重新计算,补缴相应税款,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追溯调整2014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二、相关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由于对于税法相关文件的理解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不一致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认定时间迟于桂东电力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致使桂东电力需对2014年度所得税税率由15%调整为25%重新计算,补缴相应税款,并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追溯调整201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根据上述规定,桂东电力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将补税等事项按追溯重述法进行了调整。

三、补税事项更正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桂东电力对补税等事项按追溯重述法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调整前后报表数据对照如下:

1、对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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