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黑化股份:往期两收购标的于重组前夕自查补税,其中滞纳金655.58万元、获准不予处罚
黑化股份(600179.SH)曾于2015年8月26日发布重组公告,披露往期收购标的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两公司重组前夕通过自查补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获准不予处罚,其中补缴税收滞纳金共计655.58万元。“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安通物流2015年1-6月、2014年度分别缴纳滞纳金3,039,385.74元、416,677.89元,安盛船务2014年度、2013年度缴纳滞纳金分别为689,320.5元、2,410,383.75元。”
大力税手注:根据黑化股份2015年8月26日披露的重组报告,重组标的系购买安通物流 100%股权及安盛船务100%股权。
7、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标的公司纳税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均已取得主管税务部门颁布的税务登记证,具体情况如下:
注1:根据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安通物流所从事的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6%。
注2:根据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安盛船务所从事的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
根据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提供的说明,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自查补税的情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滞纳税款已补齐,滞纳金已缴纳。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拟购买资产审计报告》,安通物流2015年1-6月、2014年度分别缴纳滞纳金3,039,385.74元、416,677.89元,安盛船务2014年度、2013年度缴纳滞纳金分别为689,320.5元、2,410,383.75元。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7月8日及2015年7月17日出具证明,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无发现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证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欠税0.00元发生税收违法违章行为0次,共计处以罚款计0元。
(2)标的公司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截至2015年6月30日关于安通物流的会专字[2015]3250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和关于安盛船务的会专字[2015]3251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已出具文件证明本次交易报告期内安通物流和安盛船务不存在违反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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