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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进料加工项下的料件内销、余料结转、边角料内销、深加工结转等贸易方式的业务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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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5 23:0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22-4-28 23:57 编辑

题:进料加工项下的料件内销、余料结转、边角料内销、深加工结转等贸易方式的业务在核销手册时应如何处置这些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6 号的规定,进料加工核销所生产的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

实际进口总值=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进料加工余料结转【监管方式0657】-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监管方式0664】-进料加工料件退换【监管方式0700】-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监管方式0864】-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监管方式0200】-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监管方式0644】-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监管方式0844】

实际出口总值=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615】+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0654】+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监管方式0715】+保税工厂【监管方式1215】+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
进料成品退运【监管方式4600】

即进料加工核销时,核销申报表中的实际分配率、应调免抵退和应调不得免抵是根据上述所列的计算公式对海关传输给税局的加贸数据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那些没有实际进出口的监管方式的报关单也是参与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如果税局的加贸数据有与企业的实际数据不一致的,企业需要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中对不一致的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数据进行调整录入,即生产企业需要按照报关单的监管方式准确录入,这样退税申报系统就会依照上述的实际分配率计算公式对参与计算的报关单数据进行计算,因此企业不需要对那些非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做特殊调整,只需要核对企业自己的核销数据与税局的加贸数据是否一致即可,对于不一致的进行调整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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