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福能股份:子公司稽查期间补缴往期少缴房产税、印花税、少代扣代缴个税共16.56万元,并处0.5倍罚款
福能股份(600483.SH)于2018年8月8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晋江气电于2016年6月14日在稽查期间主动全额补缴2013至2014年期间少缴的房产税39,410.91元、印花税2,186.06元以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4,143.02元,并缴纳0.5倍罚款82,870.02元。
《600483福能股份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福能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2018.8.8】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264658?announceTime=2018-08-08
问题2
2、2016年11月15日,泉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泉地税稽罚[2016]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江气电被追缴少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被泉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罚款8万余元。晋江市地方税务局出具了《证明》,认为晋江气电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未发现其有偷、逃、欠税的等重大违法行为。鉴于前述处罚系2016年作出,针对之违法事项是2014年1月1日之前的事项,请申请人说明,晋江市地方税务局是否有权对泉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前述税务行政处罚予以认定,前述税务行政处罚对应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6年11月15日,泉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泉地税稽罚[2016]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晋江气电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纳房产税39,410.91元、印花税2,186.06元、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24,143.02元处以罚款82,870.02元。
晋江气电已于2016年6月14日在稽查期间主动全额补缴少缴税款以及应扣缴未扣缴税款,并于2016年11月29日缴纳罚款82,870.02元。
2017年7月11日,晋江气电的主管税务部门及上述罚款的收缴单位晋江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66165837B)系我局管辖企业,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偷、逃、欠税等重大违法行为。”
2018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注出具了《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行政相对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已足额缴纳罚款。行政相对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各项地方税费40,104,600.16元,前述违法行为所追缴的税款占其同期已缴纳地方税费总额的比例为0.41%,比例较低。行政相对人的前述税务行政处罚对应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了泉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说明文件、晋江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晋江气电税收缴款凭证,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晋江气电已足额补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税款以及应扣缴未扣缴税款,并足额缴纳罚款。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出具《说明》,证明晋江气电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晋江气电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税款以及应扣缴未扣缴税款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注: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成立,由原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而来,并承继原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职责和工作。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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