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德尔家居:公司前身因于2009年初收到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批复,故2008年汇算清缴重新选择适用了15%税率、补缴所得税税率差额147.46万元
德尔家居(002631.SZ)曾于2011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德尔家居的前身德尔地板因在2009年初才确认其有权选择适用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此前,公司在2008年按照12.5%的税率进行了所得税的预缴。德尔地板已于2009年12月31日补缴了2008年因按照12.5%税率预缴所得税而产生的所得税差额1,474,609.91元(补缴了2.5%的税率差额,最终按照15%的税率进行了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因此,德尔地板自2008年起选择适用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
大力税手注: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收到通知(《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吴科[2009]20号)),德尔地板作为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起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002631德尔家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11.10.25】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60104621?announceTime=2011-10-25%2006:30
四、请核查说明发行人2010年由中外合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前,2008年按照15%所得税率补缴税款的依据,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2008年12月9日,发行人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32001297),有效期为3年;根据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吴江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吴科[2009]20号),德尔地板作为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在资质有效期内可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德尔地板有权选择适用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由于公司2008年12月9日才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09年2月20日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吴江市地方税务局才下发《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吴科[2009]20号),因此,公司在2009年初才确认其有权选择适用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此之前,公司在2008年按照12.5%的税率进行了所得税的预缴。
德尔地板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后,公司就向相关的税务管理部门申请2008年和2009年直接享受15%的税收优惠,即如德尔地板转为内资后无需再补缴因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适用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差额;为此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协商。2009年末,经沟通协调,确认德尔地板2008年和2009年均适用15%的税率(2009年已经按照15%的税率缴纳)。根据公司提供的《税收通用电子缴库凭证(付款通知)》(电子税票号:320009005500572712),公司已于2009年12月31日补缴了2008年因按照12.5%税率预缴所得税而产生的所得税差额1474609.91元。该等补税行为发生时,公司仍系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等补税行为并非因外资转内资而产生的补税行为,而是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补税行为。2009年,德尔地板选择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后,补缴了2.5%的税率差额,最终按照15%的税率进行了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因此,德尔地板自2008年起选择适用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
2010年5月,德尔地板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补缴了2006、2007年两年免征期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吴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德尔家居的前身德尔地板2010年由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补缴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减免的税额,已于2010年5月份完税入库。
发行人控股股东德尔集团、自然人股东王沫、实际控制人汝继勇承诺:“德尔家居在2010年由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时已全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如因德尔家居因此被补缴、追缴企业所得税和/或承担其他责任的,本公司/本人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缴的税款以及为此所产生的其他相关损失和/或费用,保证德尔家居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10年由中外合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前,2008年按照15%所得税率补缴税款具有合法的依据,合法有效。
……
七、请核查说明发行人按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率缴纳税款的政策依据
2008年12月9日,发行人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32001297),有效期为3年;根据吴江市科学技术局、吴江市财政局、吴江市国家税务局、吴江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吴科[2009]20号),德尔地板作为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4条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第12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第1条规定:“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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