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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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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4:1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金晓鹏 人气:193 发布时间:2017-09-04



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类企业发展迅猛,日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这类企业多以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进行注册登记,不少合伙制企业合伙人出资额动辄上亿元。合伙企业出资额是否应按资金账簿项目缴纳印花税这个问题,逐渐引起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讨论,征...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类企业发展迅猛,日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这类企业多以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进行注册登记,不少合伙制企业合伙人出资额动辄上亿元。合伙企业出资额是否应按资金账簿项目缴纳印花税这个问题,逐渐引起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讨论,征纳双方看法不一致,各有各的观点。

  观点一:只征记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出资额
  不少人认为,印花税应税范围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合伙人出资额不通过“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就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某市地税局在2013年3月15日回答纳税人提问中,曾答复: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只要记入资金账簿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就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缴不缴税取决于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观点二:合伙人出资额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也有不少人认为,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出资额等同于实收资本,而且会计核算上也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须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以此为代表的是某省地税局,曾在《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政策解读》明确予以答复。

  《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是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公司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与合伙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行业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或者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也有合伙制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笔者认为,观点一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同样的经济事项,因为会计上处理不同,出现缴与不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不尽合理。观点二有其合理的地方,如考虑到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出资额等同于实收资本。但是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收并不以验资为要件,在会计核算上,合伙企业并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或者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想解决此问题,还需要回归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立法本意。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也就是说从立法本意上来看,印花税的征收不分企业类型,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将“记载资金的账簿”计税依据修改为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仅是针对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讲。因此,对于未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该仍然适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以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综上,笔者认为合伙企业虽然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但是通用的“合伙人账户”核算的出资额具备“记载资金的账簿”性质,应当缴纳印花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合伙人出资额印花税的征收,不能简单地以“合伙人资本”科目作为计税依据。因为,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即“合伙人资本”科目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笔者认为,合伙人的出资额计税依据应当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中的实缴额,以后年度实缴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再进行贴花。

  作者单位:天津市地税局法制处

http://www.shui5.cn/article/f5/114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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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 21:37:19 | 只看该作者

税局口径:11个地方如何说,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缴不缴印花税


摘要:认为缴的人,是从一个事项的推理得出来的,还有就是你们记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的数据,就要缴纳印花税,这是形式主义的要求。而认为不缴的人则也是引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规定,认为实际上是没有记入的,因为合伙企业根本没有这个实收资本的出资,公司法中有实收资本的概念,而合伙企业用的是出资的表述,从规则规定来看,当下这个是没有规定要计缴的,所以不认为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其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1.湖北地税:征

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017-04-11 17:23:00
来源:省地税局信访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印花税对列举的应税凭证进行征税。对于营业账簿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属于印花税的营业账簿税目,按其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与计入会计核算上的哪个科目名称无关。

第三只眼:这个似乎还没有用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规定,当然如果从最原始的条例规定来看,还是有一说的。

2.贵阳地税:不征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实际出资的合伙人资本是否交纳印花税,不管是交还是不交依据是什么,希望税务局能给一个肯定的回答。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可以不缴纳“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

第三只眼:“可以”很有意思。

3.山西地税:不征

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回复
咨询内容: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出资”科目,是否需要视同公司制企业的实收资本按照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 以及,如果会计核算时合伙人出资也参照公司制企业,放在了科目“实收资本”呢?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山西地税12366呼叫中心: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4.平潭时报报道:不征

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上述企业的出资额不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5.深圳地税稽查案例:征

近期,我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合伙企业2013年12月账载实收资本增加1万元,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5.00元,实际未缴纳;2014年1月账载实收资本增加4999万元,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实际未缴纳。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其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和滞纳金6175.11元,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处1.25万元罚款。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合伙企业2013、2014年度账簿共增加实收资本5000万元,应在实收资本增加当月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但是该合伙企业并未进行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但是小编也发现,深圳市政府在线有这样的反向意见: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请问,该部分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17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第三只眼:深圳地税的意见是要在实收资本中核算,依此需要计缴印花税。但有相反的意见,这是如何是好呢?稽查与政策部门的理解有差异了?

6.安徽地税:不征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有限合伙基金)
咨询内容:
一、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合伙人出资是否按企业自有资本金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我们理解,合伙人出资额不应按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具体理由为:  (一)不能将实收基金简单地理解为实收资本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人出资,有的合伙企业将其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有的合伙企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习惯,将其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也有的企业将其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进行会计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实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性质不同,“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中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而“实收资本”科目中记录的属于企业资本。  (二)某局和某某市地税局回复不应缴纳。 经向某局核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其相关负责人表示,应按江苏地税解读进行处理,不应缴纳印花税。资金账簿印花税只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个科目合计计税贴花,不在这两个科目中的资金均不作为资金账簿印花计税依据。  (三)相关文件  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如下: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省地税局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有几个合伙人成立的PPP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各伙人的资金到位,记入实收基金科目,不记入实收资本科目,按规定来说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省地税局老师,请对合伙企业(基金)是否缴纳印花税,再明确确认一下,谢谢!我们也咨询了合肥地税局,明确是不缴纳。省内各地市的政策应该是一致的,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8-01 10:30

7.厦门地税:征

合伙企业的入伙出资额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6-03-10 15:04:26
回复内容:您好!企业持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材料向各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新办登记。纳税人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后,7日后可携以下资料到所属税务管理机关办理新户报到,①《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②《关于申请采用“网上办税”的声明》和《授权扣款协议书》各一式两份。以上报告表、申明及协议在厦门市地税局网站表报下载中均可下载,也可在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免费领取。所属税务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将把后续办税有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关于“所属税务管理机关”的查询路径:①在厦门地税局网站“纳税信用查询平台”查询(网站首页左侧有该图标链接);②拨打12366电话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应以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的金额与已贴花的两项资金总额作比较,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贴花;

8.福建地税:征

合伙企业的收到投资款缴交资本金印花税的时间是以收到资金的当月,还是以向工商局备案的月份,如果两个不是在同一个月份完成的话呢?
2016-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记载资金的账簿,应于启用新账簿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即税款所属期为启用账簿的当月。税目选择“资金账簿”,实际增资的次月申报。

9.江苏地税:不征

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10.芜湖地税:征

合伙制企业实收资本印花税
发布日期:2017-05-17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175
咨询内容:
请问下,合伙制企业收到合伙人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有的税管员说现在合伙制企业对收到的合伙人资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否有这方面相关的政策规定
回复内容:
您好,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征印花税。
部门:12366热线中心 答复时间:2017-05-17 14:45

11.广州地税:征

合伙企业的合伙资金是否视同实收资本?并按万分之五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划分的问题的规定,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第三只眼总结:关于各地的不同理解,小编认为,还是大家争议的是是不是属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问题,当然小编还没有看到合伙企业有资本公积的问题。据于此,则很难给出对与错。有的业内人也提出要征,并分析其与实收资本一样的出资,小编认为,这或许对,但是难道我们要认为上面这么多地税机关的回复都是错的吗?人家也是有思考判断过程的,并不是我们业务探讨这么自由,也不是我们自己的分析就能代替执法。究其根本,小编认为有征的基础,并非看是不是实收资本的问题。但是如果从当下的规定来看,形式上有不征的空间,这是经济快速发展之后印花税过于陈旧相关,是不是对与错,并不是人聪明与笨的问题。相信大家对于税法的同类问题,也有很多体会,但小编认为谨慎的时候需要谨慎,有依据的时候,做一点努力也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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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有限合伙基金)

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作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人气:211 发布时间:2017-09-04



摘要:咨询内容: 一、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合伙人出资是否按企业自有资本金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我们理解,合伙人出资额不应按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具体理由为: (一)不能将实收基金简单地理解为实收资本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人...

咨询内容:

一、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合伙人出资是否按企业自有资本金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我们理解,合伙人出资额不应按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具体理由为:  
(一)不能将实收基金简单地理解为实收资本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人出资,有的合伙企业将其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有的合伙企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习惯,将其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也有的企业将其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进行会计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实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性质不同,“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中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而“实收资本”科目中记录的属于企业资本。  

(二)某局和某某市地税局回复不应缴纳。 经向某局核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其相关负责人表示,应按江苏地税解读进行处理,不应缴纳印花税。资金账簿印花税只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个科目合计计税贴花,不在这两个科目中的资金均不作为资金账簿印花计税依据。 
 
(三)相关文件  
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如下: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省地税局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有几个合伙人成立的PPP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各伙人的资金到位,记入实收基金科目,不记入实收资本科目,按规定来说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省地税局老师,请对合伙企业(基金)是否缴纳印花税,再明确确认一下,谢谢!我们也咨询了合肥地税局,明确是不缴纳。省内各地市的政策应该是一致的,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8-01 10:30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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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14:20:52 | 只看该作者

合伙人出资额印花税简析

来源:郑大世 作者:郑大世 人气:1292 发布时间:2016-10-31



摘要: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额是否缴印花税的问题,一直是争议不断,而在实务中,各地的执行也大不一样,有的地方税务局计征,有的地方税务局不计征,同一个政策,全国竟然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处理口径,可谓是奇观不断! 对于不征印花税的观点,主要理由就是《国...

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额是否缴印花税的问题,一直是争议不断,而在实务中,各地的执行也大不一样,有的地方税务局计征,有的地方税务局不计征,同一个政策,全国竟然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处理口径,可谓是奇观不断!
  
对于不征印花税的观点,主要理由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而因为合伙企业没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所以合伙人出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那么,这种观点真的就正确么?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法律文件进行解释,自然有法学解释方法,而不是仅凭着想象或者自己认为就可以。而解释的方法,有历史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逻辑体系解释等方法。
  
而采用上述方法后,如果不征印花税,自然不需要征;如果要征,则必然要征。
  
第一,从字面上来说,国税发〔1994〕25号:“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这段意思,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就是企业设置了“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的情况下,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两科目合计金额,没有设置这两个会计科目的话,则按照印花税实施细则规定来执行;第二种理解就是,不管企业设没设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印花税计税依据都是两个会计科目的合计金额。
  
那么这两种字面理解,哪个更符合法学解释方法呢?
  
第二,我们可以通过文件出台的历史背景和目的来看看。国税发〔1994〕25号的出台,是因为当初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导致以前按印花税条例及细则中关于按照“自有流动资金”会计科目征印花税,而新“两则”将该会计科目取消了,因此,“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才发布国税发〔1994〕25号。
  
很明显的,从文件发布的背景看,并没有要缩小印花税征税范围或者给予部分企业出资不缴印花税优惠的意思。而如果此时,认为企业不设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就不需要计缴印花税,明显的扩大了原文件的本意。
  
第三,事实上,从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来分析,同样的合伙企业出资额也需要计缴印花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而合伙企业出资一般计入“合伙人资本”会计科目,其本质不过是企业增设了“合伙人资本”会计科目后,将“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合并入了“合伙人资本”科目。
   
这种合并虽然改变了会计科目,但并不代表“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不存在,比如企业把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合并为应付账款,这并不代表预付账款的消失一样。
  
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依然存在,只不过是会计上进行了合并处理。从这方面来说,合伙企业出资依然需要计缴印花税。
  
总结:从文件解释以及会计处理来看,合伙人出资额都应计缴印花税。

http://www.shui5.cn/article/65/108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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