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津滨发展:披露上半年地产业务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预缴政策
津滨发展(000897.SZ)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半年报,披露上半年房地产业务执行的土地增值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所得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闽地税〔2016〕165号)预缴政策。
《000897 津滨发展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8.31】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360941?announceTime=2018-08-31
注①: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办法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缴税款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不含税计税金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不含税计税金额。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不含税计税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销售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本公司按照上述通知执行。
注②: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全面清算,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增值额为基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至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本公司2007年7月13日开始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25号),根据津地税地[2007]25号文件相关规定,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对本公司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适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税收优惠
3、其他
(1)土地增值税: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待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企业所得税:
①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一)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暂按20%确定。(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天津津滨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率为5%。
②依据闽地税〔2016〕16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的开发项目,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规定:(一)开发项目位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内,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4%。(二)开发项目位于台投区、开发区辖区内,以及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县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2%。(三)开发区项目位于各县(市、县)县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外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0%。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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