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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中国税务报】委托加工消费品如何缴纳消费税 20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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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8 00:2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托加工消费品如何缴纳消费税


邱晓玲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因受托方的类型不同,应税消费品种类和收回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有差异,从而导致消费税缴纳方式也有所不同。本文就这类事项分析如下。

什么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般规定

1.当受托方为单位时

受托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在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直接出售是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属于直接出售的产品,委托方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产品,不属于直接出售,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当受托方为个人时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受托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不代收代缴消费税,由委托方收回后再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委托加工的税务事项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属于前述范围的金银首饰的应征消费税首饰仍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第三条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

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1.受托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

委托方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受托方保留委托方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受托方为委托方加工金银首饰收取加工费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在零售金银首饰时缴纳消费税。受托方受托加工不需代收代缴委托方的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未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或者虽有许可证但委托方未保留其影印件,受托方应视同零售业务在向委托方交货时缴纳消费税。委托方零售金银首饰时仍需缴纳消费税。此种情况下,受托方和委托方均是消费税纳税人。

2.受托方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

受托方受托加工金银首饰,受托方也是消费税纳税人,在金银首饰交货时要缴纳消费税。委托方收回金银首饰后再对外销售,仍需缴纳消费税。受托方和委托方均是消费税纳税人。

3.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其中,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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