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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15:2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浙江众成:变更为内资企业时,补缴已享受所得税减免1519.80万元、补缴未解除监管期的进口设备增值税优惠63.18万元


浙江众成(002522.SZ)曾于2010年11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众成有限2007年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2001年设立),故全额补缴其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5,197,978.51元,补缴尚处于监管期进口设备享受的减免税优惠63.18万元(关税0元、进口环节增值税63.18万元)。

1.补缴经营期未满十年所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共1519.80万元。含2007年度原应享受而实际未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中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4,948,731.61元,其中补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4,214,501.82元、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6,034,745.08元。

2.补缴尚处于监管期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设备关税税率为0%、故需补缴关税为0。 2010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出具《证明》,确认“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依法向我关办理了进口设备有关税款的补交手续,对照办理补税手续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该公司进口的红外加热烘炉自动调节厚度系统关税税率为0%,因此仅需补交进口增值税631,872.83元”。

3.补缴尚处于监管期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63.18万元。本所律师核查了2008年5月12日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银行付款凭证后确认,众成有限已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补缴上述三台红外加热烘炉自动调节厚度系统设备所减免之全部进口环节增值税共631,872.83元。

大力税手注:众成有限于2001年10月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07年12月由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002522浙江众成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0.11.2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58694167?announceTime=2010-11-23%2006:30

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请保荐人和律师就公司是否完成补缴税、是否取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补缴税证明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回复如下:

(一)众成有限设立时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众成有限自获利年度起执行“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07年12月,众成有限由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

重大损失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众成有限自设立至2007年12月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众成有限提供经浙江嘉善县国家税务局确认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0年7月8日浙江省嘉善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补缴税的《证明》,众成有限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额补缴其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5,197,978.51元(含2007年度原应享受而实际未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中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4,948,731.61元),其中补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4,214,501.82元、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6,034,745.08元。

(二)根据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所律师核查了编号为22012007101727350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众成有限于2007年12月进口了三台红外加热烘炉自动调节厚度系统设备,报关单显示该批设备的征税比例为0%。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众成有限进口的该批设备的关税税率应为0%,增值税率应为17%,众成有限进口的该批设备实际不需要缴纳关税,增值税按有关规定免征。

众成有限由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时,该设备尚处海关监管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该设备解除监管前,众成有限应该补缴所减免之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2008年6月5日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众成有限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红外加热烘炉自动调节厚度系统予以解除监管。

2010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出具《证明》,确认“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依法向我关办理了进口设备有关税款的补交手续,对照办理补税手续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该公司进口的红外加热烘炉自动调节厚度系统关税税率为0%,因此仅需补交进口增值税631,872.83元”。

本所律师核查了2008年5月12日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银行付款凭证后确认,众成有限已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补缴上述三台红外加热烘炉自动调节厚度系统设备所减免之全部进口环节增值税共631,872.83元。

本所律师认为,众成有限由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转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法定之补缴税款的义务并取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补缴税证明。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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