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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北京税务】征管类热点问题(2018年8月)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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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7 20:1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税务】征管类热点问题(2018年8月) 2018.8.27


征管类热点问题(2018年8月)




1.法人、单位名称有变更,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答:如果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名称等纳税人在银行留存的信息没有变化,就不需要重签。原协议可以继续使用。

2.跨地区分支机构地址发生变更,总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不需要缴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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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7 20:18:40 | 只看该作者

8月征期征管类热点问题




1.企业从深圳跨省迁移到北京,在深圳已完成迁出工作,到北京迁入时,需要办理什么?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企业有关联交易,但未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否有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网上税务局做新户套餐式登记吗?

答:个体工商户暂不可以在网上税务局做新户套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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