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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识破“导管”布局 追征境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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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12:2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识破“导管”布局 追征境外税款


本报记者 张雪涛 孙文胜 通讯员 张万江


得知企业进行资产盘点和评估,税务人员进行了跟踪调查,发现该企业境外母公司已易主。在企业人员不配合、交易信息缺失的情况下,税务人员迎难而上,通过内查外调识破了外方利用“导管”公司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避税的“套路”,历经3轮谈判,最终成功将税款追征入库。

天津市津南区税务机关最近以税法宣传时从政府部门获悉的外企资产盘点信息为线索,追踪核查,确认津南区居民企业X泵业公司母公司——C公司的境外股东通过境外转让C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居民企业X泵业公司和大连Y公司。

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津南区税务人员对该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依法对C公司境外股东A公司、B公司作出征收企业所得税3375万元的处理决定。税务人员与外方企业代表进行了多论谈判,最终对方认可了津南区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如数缴纳了税款。

税法辅导获线索

天津市津南区税务人员近期在津南区开发区举办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辅导活动中,从一位政府部门负责人处得知一条信息:开发区外资企业X泵业公司正进行资产评估和盘点,可能要变更股东并追加投资。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可能涉及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事项,于是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与国际税务管理科人员一起跟进调查。

借上门辅导企业所得税汇缴之机,税务人员到企业进一步核实情况。在问及企业近期为何进行资产盘点和评估时,企业负责人表示,这是按企业规章例行经营审计和对账。当税务人员问及企业是否近期有股权转让等情况时,该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以详细情况不清楚,该项业务现在保密、不方便透露等为托词,不愿详谈具体情况。

税务人员分析现场了解的信息,认为该企业很可能正在进行股权变更。决定兵分两路实施核查:一组人员负责核实企业经营情况、股权架构、投资信息等内部情况;另外一组人员赴津南区商务委、行政审批局、土地局等部门实施外围调查,了解该企业是否正在进行股权变更以及业务的具体情况。

外围调查露端倪

税务人员了解到,X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1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潜没电泵机组、电缆等产品。该企业投资方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C公司。C公司除X公司外,还在大连市全资设立了一家Y公司。C公司的股东为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A公司和注册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B公司,两家企业各控股50%。

经过调查,税务人员发现了企业经营中与股权变更有关的一些动向:一是X公司对外宣传资料中有完成股权调整后,下一步投资方向和规模的内容。二是企业聘请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已基本完成对企业资产的盘点和评估。

另外一个调查小组也有收获。外围调查显示,X公司的投资方刚刚由C公司变更为美国D公司,并且X公司正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扩大用地规模。

初步调查显示,X公司的确发生了股权转让业务。X公司投资方变更,表明母公司C公司的股东A公司、B公司很可能通过转让C公司的方式,间接将X公司转让给了美国的D公司。X公司最初的注册资本是210万美元,经过几年发展,其生产销售规模和经营业绩已成为区域行业中的佼佼者,如果被间接转让,该项交易的对价是多少?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完成股权交割?

由于X公司股权交易正在进行中,为防止税款流失,进一步调查工作刻不容缓。为此,税务人员分析该项交易和相关企业情况后,决定仍然从约谈X公司入手,打开突破口。

初次谈判无收获

税务人员约谈了X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和主管财务人员,经过耐心说服,企业人员承认母公司正在进行股权转让,并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传真件。

这份传真件显示,C公司股东A公司、B公司和美国D公司达成协议,向D公司转让C公司并连带转让其在我国设立的X公司和Y公司。双方约定,D公司收购C公司100%股权,对价为5850万美元,全部以现金支付。该项转让涉及企业的股权成本价为370万美元,股权转让所得约5480万美元,按当时的汇率约合人民币3.4亿多元,目前,双方刚刚完成股权登记信息变更,尚未完成款项交割等工作。

税务人员感到案情重大,如果在境内缴税,该笔交易涉及X公司的税款将高达3000万元以上。津南区税务机关遂向X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近期的财务资料,同时要求X公司马上联系C公司负责人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随后,税务人员着手从专业网站等途径调查C公司,发现该公司是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公司只有一名执行董事,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公司的营收主要来自股权投资收益,而且经营费用很少。此外,税务人员还核查了X公司和C公司股权投资、历年分红等情况,并掌握了X公司外方管理人员均是由C公司股东B公司委派等重要信息。

C公司收到通知后,委托国际著名的L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接洽,随后双方进行了第一轮谈判。税务人员向L事务所指出,C公司没有生产经营人员,并且不从事生产等实质经营活动,其营收主要为股权投资收益,因此C公司不具有真正“受益所有人”身份,应属于中国相关税法定义的 “导管公司”,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第7号公告)相关规定,C公司股东向D公司的转让其股权行为,间接转让了我国居民企业X公司和Y公司,涉嫌通过滥用组织形式方式避税,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L事务所人员表示异议,认为C公司的股权架构是一种商业安排,并非出于避税考虑,并对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外方代表认为,股权转让发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按照当地税法C公司和D公司的交易均不需要缴税,对涉及的中方子公司X公司和Y公司是间接转让,中方税务机关没有征税权。二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提及“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但中国税务机关需能证明这种安排是出于避税目的。由于双方意见不一,第一轮谈判未获成效。

隔空角力征税款

随后,津南区税务机关通过L事务所向C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C公司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等资料文件。

20多天以后,L事务所向税务人员提供了近两年C公司财务报表、股权机构、股权转让情况说明、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说明等资料。

结合前期核查的证据,分析外方提供的 C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情况更加明朗:C公司本身没有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发生的费用仅为一些年审费、董事的差旅费、评估费等很少支出,其收入100%直接来自于在中国设立的X公司和Y公司历年的股息和分红,其资产主要是对中国两公司的投资资产。

随后,双方进行了第二轮谈判。税务人员表示,根据第7号公告第四条内容,结合C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税务人员掌握的证据,可以认定C公司的设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同时依据第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C公司股东转让C公司股权,其实质就是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财产,因此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对该项交易所得征税。由于此项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涉嫌避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字第32号)规定,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外方必须全力配合中国税务机关调查工作。

此次谈判中,L事务所和外方态度有所转变,L事务所代表外方对税务机关的立场表示理解,但由于涉及税额巨大,L事务所人员表示还需与外方进一步沟通,希望中国税务机关能够延期再作谈判磋商。

但随后外方并没有配合税务机关工作,而是通过L事务所向当地招商引资等部门多次表示,如果股权变更需缴纳一大笔税款,X公司新股东可能需重新考虑是否增资扩产,请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协调不缴税或少缴税。

为此,津南区税务机关向有关部门讲明了案件具体情况,取得了招商引资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通过L事务所向外方严正表示:外方在中国投资只有遵守中国法律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为维护税收主权,中国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避税行为一定会依法查处,希望外方尽快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尽快依法完税,以免对今后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经过权衡,外方委托L事务所再次与津南区税务机关联系谈判事宜。第三轮谈判中,面对税务人员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最终L事务所代表承认C公司全部营收及财产均来自X公司和Y公司,并代表C公司境外股东A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对股权转让的收益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税,将尽快通过“境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

津南区税务机关核算部门迅速与代理金库业务的津南区工商银行联系,开立外汇(收款)账户,设立专门通道。不久,外方通过境外账户将该笔交易涉及的税款汇入税务机关设立的外汇收款账户中。至此,该项交易涉及的企业所得税3375万元全部追缴入库。


延伸触角 补齐短板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局长 刘东华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件,企业股权交易行为隐蔽、涉税金额大。本案股权交易双方都是非居民企业,且交易发生在境外,被转让的C公司是典型的用作间接股权转让避税安排的“导管公司”。税务人员经过细致调查取证和3轮谈判,最终依法追征税款3375万元,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税收主权。

由于涉税项目繁杂、税源分布零散、涉税信息资料不易取得等原因,非居民税收监管具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后,一般需企业自行申报情况,若境内相关企业不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或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极易导致税款流失。本案中,税务机关及时获取涉案企业股东变更信息,为案件的定向调查和最终成功追征税款创造了条件。

因此,为增强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税收监管能力,税务机关应与商务委、外汇管理局、行政登记审批和金融监管等政府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涉税信息联动,通过定期交换非居民企业投资、转股、注销、撤资和对外支付等信息,延伸征管触角,以识别发现交易行为,加强监控管理。

应强化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风险预警分析工作。完善现有金税三期系统相关风险指标,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跨境投资和财产类所得的数据监控。加大跨境税源关联申报信息和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分析力度,通过分析关联交易申报信息和股东权益表股息、利润分配等指标,及时掌握企业非居民股东的变化情况,以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和线索,确保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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