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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奋达科技:往期收购标的享受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927万元——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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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7 09:5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奋达科技:往期收购标的享受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927万元——不存在为了骗取外资所得税优惠而故意隐瞒代持股份的动机


奋达科技(002681.SZ)曾于2015年2月2日发布重组方案,披露收购标的欧朋达以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享受所得税减免927万元,实际权益人为中国居民自然人、故存在通过香港欧朋达代持股份享受优惠的情形,针对“因其股东性质瑕疵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之风险,可能的损失由原股东承诺兜底。律师认为,欧朋达不存在为了骗取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在工商登记及变更中故意隐瞒代持情况的动机。

1).收购标的享受的外商投资优惠。欧朋达2006年5月29日成立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即2007-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2011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初步统计,欧朋达2007年-2011年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分别约为167万元、563万元、176万元、21万元和0万元,累计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约927万元。

2).收购标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其股东性质存在瑕疵(实为中国居民、境外股东代持股份),2014年8月其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2006年5月成立)。鉴于欧朋达的母公司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权益人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均为中国公民,欧朋达存在企业性质因为股东身份瑕疵而不能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风险。……香港欧朋达原先股东武田徹与胡羽平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在2014年6月股权转让前持有的香港欧朋达股份系代持,……香港欧朋达2008年7月的股份分配和2014年6月的股权转让已还原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持股情况。为了推进本次交易,2014年8月香港欧朋达将其持有的欧朋达股权转让予国内企业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欧朋达的企业性质相应变更为内资企业。

3.根据深圳本地优惠政策,欧朋达符合其中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亦不需补缴2007-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7-2011年,欧朋达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内资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者相比较,享受的期限相同、金额相等。

4)、针对税款追缴风险,欧朋达原股东已出具全额承担的承诺。……根据……深圳市政府的地方性税收优惠规章,因此,欧朋达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就该可能发生的税款补缴事宜,欧朋达的股东深业投资已出具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欧朋达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则深业投资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在本次交易前应补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大力税手注:奋达科技曾于2014年9月15日发布重组预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业投资、方欣投资合计持有的欧朋达全部股权。根据方案,欧朋达100%股权作价11.18亿元,其中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8.385亿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2.795亿元。

《002681奋达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后)》【2015.2.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szse_sme/bulletin_detail/true/1200595277?announceTime=2015-02-02

2、就欧朋达外资身份导致的税务事项

(1)欧朋达因为外资身份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情况

欧朋达2006年5月29日成立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即2007-200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2011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初步统计,欧朋达2007年-2011年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分别约为167万元、563万元、176万元、21万元和0万元,累计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约927万元。

鉴于欧朋达的母公司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权益人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均为中国公民,欧朋达存在企业性质因为股东身份瑕疵而不能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风险。

(2)根据深圳市的税收优惠政策,欧朋达作为内资企业亦可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故无需补缴先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7-2011年,欧朋达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内资公司适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者相比较,享受的期限相同、金额相等。

此外,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的实际经营期达不到《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年限的必须补回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即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企业无需已实际经营满十年,若实际经营不满十年的,则需在结束经营时补回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欧朋达成立于2006年,根据上市公司本次收购的目的,预计欧朋达实际经营期限将超过十年,因此,欧朋达符合享受前述深圳地方税收优惠的条件,未来无需补回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综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的通知》的规定,欧朋达符合其中规定的税收减免条件,不需补缴2007-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3)就可能存在的税款追缴风险,欧朋达股东已出具全额承担的承诺

由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是深圳市政府的地方性税收优惠规章,因此,欧朋达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就该可能发生的税款补缴事宜,欧朋达的股东深业投资已出具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欧朋达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则深业投资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在本次交易前应补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深业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将获得交易对价86,846.24万元,其中2,996.24万元为现金,具备履约能力。

综上,即使欧朋达因其股东性质瑕疵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认为:根据香港欧朋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的查册资料和香港黄潘陈罗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核查,香港欧朋达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历次股权变更均已履行相关程序。香港欧朋达原先股东武田徹与胡羽平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在2014年6月股权转让前持有的香港欧朋达股份系代持,并确认与股权受让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登记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欧朋达因其股东性质瑕疵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香港黄潘陈罗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香港欧朋达合法成立,至今有效存续,香港欧朋达历次股权变更、董事变更均按香港法律履行了相关的程序。同时,香港欧朋达原先股东武田徹与胡羽平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在2014年6月股权转让前持有的香港欧朋达股份系代持,并确认与股权受让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登记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欧朋达因其股东性质瑕疵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亦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3、就香港欧朋达代持导致欧朋达的工商登记及变更事项

香港欧朋达的代持事项导致欧朋达的工商登记及变更存在法律瑕疵,但是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障碍。主要原因如下:

(1)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未就上述境外投资事宜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欧朋达的工商登记及变更,外汇瑕疵处罚不包括标的公司如前所述,鉴于外汇主管部门就未登记的境外投资的处罚对象,并不包括欧朋达,且考虑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为境内居民企业,并非香港欧朋达,且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已出具相关书面承诺,若因未办理上述境外投资的登记事宜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由其本人承担所有责任,与欧朋达无关,胡羽飞、胡羽翎、许士梅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登记的行为仅是个人行为,与欧朋达无关,欧朋达的设立、变更并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欧朋达在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中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所造成的瑕疵,并不构成本次重组的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欧朋达设立及变更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欧朋达在在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中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存在工商处罚的风险,但是不属于严重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法律障碍,具体理由如下:

①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了骗取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在工商登记及变更中故意隐瞒代持情况的动机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即征即退”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07-2011年,欧朋达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作为内资公司适用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二者相比较,享受的期限相同、金额相等。

因此,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了骗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在标的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代持情况取得公司登记的动机。

②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标的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并未要求标的公司提供或披露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权益人

欧朋达系依法设立和变更,其设立和历次变更均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2001年、2014年修订)第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一条、第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查询“深圳政府在线”网站公布的关于在深圳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及提供资料要求,在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时向深圳市工商登记机关及其前置审批部门深圳市外经贸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要求欧朋达提供或披露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权益人的情况,欧朋达的设立及历次变更时,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了设立及变更所需的真实准确的所有材料,并均已取得了所在地深圳市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复和深圳市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因此欧朋达在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中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不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严重情形。

③欧朋达就上述代持事项并未对他人、社会以及国家的任何重大损失

鉴于深圳特区对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欧朋达自成立至今并未因为外资身份额外享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优惠或补贴。且就上述代持事项,欧朋达并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造成对他人、社会以及国家的任何重大损失,更未造成其他任何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的社会影响。

④香港欧朋达已纠正代持情况,欧朋达已变更为内资企业,欧朋达自成立以来未受到过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处罚,深业投资就欧朋达可能存在的处罚承担责任

香港欧朋达2008年7月的股份分配和2014年6月的股权转让已还原香港欧朋达的实际持股情况。为了推进本次交易,2014年8月香港欧朋达将其持有的欧朋达股权转让予国内企业深业投资和方欣投资,欧朋达的企业性质相应变更为内资企业。欧朋达自成立以来并未受过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就欧朋达未来可能存在行政罚款,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深业投资已出具承诺,若欧朋达因为工商登记和变更中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而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由其承担所有责任。

综上所述,欧朋达历史沿革工商登记及变更因为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存在的瑕疵,并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法律障碍。

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认为:经核查,欧朋达历史沿革工商登记及变更因为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存在的瑕疵,并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法律障碍。

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经核查,欧朋达历史沿革工商登记及变更因为未披露香港欧朋达的代持情况存在的瑕疵,并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法律障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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