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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补偿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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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10:0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1-9 22:17 编辑

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补偿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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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7 10:47:38 | 只看该作者

【税务辅导站】离职补偿金能否税前扣除?可以作为三项经费计提基数吗?


2017-08-18 中国税务报



  八月热浪仍如潮。小会计甲来到税务局询问:企业并购导致大量员工被遣散,支付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能否在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基数?

  这两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准予扣除”,离职补偿金肯定不是“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一系列的劳动报酬项目,那么是“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吗?

离职补偿金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笔者认为,离职补偿金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既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但是与企业正常的工资性支出有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性、补偿性、福利性支出,应当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 《劳动法》提出,离职补偿金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 会计准则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补偿归集到职工薪酬,是辞退福利。《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辞退福利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按照“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这两个点时孰早的原则,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3. 个人所得税法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同时《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予以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中也规定,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要按照据实扣除原则,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离职补偿金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不是所有的职工薪酬都是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才可以成为计提基数。

  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比例“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作者:李欣
来源:中国税务报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04749115&ver=377&signature=oYNm2stse5xodDvV56-3jj-LLxH*vceDWDlV9I554ANXUi6tVuNUG1CNMijG1ZiPNtuMyKfwfwY-kf-bRwcTScuNCHpjHdIyoc3SCh4Dine6lYLrtJ0LIP8SApWG6l5i&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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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330号 发布日期:2003-03-26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二款第一项"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条款废止。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被确认为提高国际竞争力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国家劳动和保障部已批准其内部进行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系统)用工薪酬改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资奖金税务处理
  中油公司系统用工薪酬改革后,职工个人取得的岗位工资(岗位薪点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奖金等基本工资奖金收入,应作为个人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补贴税务处理
  (一)住房补贴。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对中油公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下列职工的住房补贴,暂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2、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3、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二)交通、通讯补贴。中油公司系统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其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的规定,可按公司所在省级政府统一规定或批准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后,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中油公司系统各公司所在省级政府尚未规定扣除标准的,可暂按各公司2002年公务费用实际发生数为扣除基数;超过扣除基数的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征税;具体扣除基数,由各公司报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局核备。
  三、终止用工合同补偿收入税务处理
  对职工因终止用工合同而一次性取得的补偿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中油公司系统人员流动性较强,且解除用工合同后的生活地与劳务地经常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为便于管理及操作,上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可用中油公司系统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四、基础各项福利补贴的税务处理
  除上述规定外,中油公司系统职工取得的其他福利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按照现行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五、适用范围问题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并参与用工薪酬改革的公司中的职工。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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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765号 发布日期:2005-08-0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1号)及补充材料收悉。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企业)是由东风汽车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方)与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称日方)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合资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接受中方以其核心业务经营资产作价投资,并承担与中方投资资产相应的债务及其他经济和法律义务、责任。为此,中方、日方和合资企业三家就有关人员重组费用签署了重组协议,作为合资合同的补充协议。按照重组协议,合资企业将承担的人员重组费用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裁减人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等;用于两类人员:一是用于补偿中方合资以前离、退休和下岗人员的费用;二是用于补偿在2007年以前被合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的费用。经中方和合资企业证实,合资企业支付的上述人员重组费用未通过调整中方对合资企业的出资额等方式得到补偿。关于合资企业负担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用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对合资企业按中、日双方投资者约定,在接受中方以资产重组形式出资过程中发生并承担的人员费用,可确认为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合资企业可以在实际支付上述费用时,从支付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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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文号:税总函〔2015〕299号 发布日期:2015-06-0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公司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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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77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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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1〕665号 发布日期:2001-08-2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此处所称应予扣除的实际缴纳的“四金”,是指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四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四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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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57号 发布日期:2001-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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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178号 发布日期:1999-09-23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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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出台了免税的规则,所以只是超过免税限额标准的部分才适用 1999年178号文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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