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71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筹划杂项] 小微企业股东分红与发工资哪个更划算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6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00:37: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微企业股东分红与发工资哪个更划算

梁青 / 2018-11-28 495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 分红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不做任何筹划,还是像以前那种做法,税不一定少交,税务风险也不可控。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发工资比分红更划算些。


这两天有朋友咨询发票过期的问题,去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税收法规,顺便翻了下个人所得税法,加上之前一直在思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索性做了个测算,权当抛砖引玉。

这里所说的小微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无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25%(也有个别地区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是15%,高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也是15%)。

股东分红的红利是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假设企业是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利润分配给个人的实际的税负是40%左右:企业所得税税负率25%;个人所得税负率15%=(1-25%)*20%。

假设企业是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利润分配(分红)给个人的实际税负是32%左右。

很多小微企业的股东(通常都是亲自在企业里做经营)不舍得在公司里给自己发比较高的工资,以前有不开票收入可以直接装口袋里,不发工资也照样有钱用,但这些年税务监控越来越严格,不开票收入基本为零。这个时候有很多老板把公司账户里的资金转到个人卡上使用,最后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税务风险隐患。

发放工资,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按照最高的社保基数缴纳社保。还有,工资越高,个人所得税也越高,所以需要事前做个测算。另外,补充养老金和社保金都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并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很多政策可以使用。

以上海为例,最高社保基数21396元,超过这个基数的工资不再计算社保,所以工资越高越,社保占工资的比例越低。企业所得税15%的情况下,在月薪45000元的节点上(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各占12%左右),公司承担的社保、个人承担的个税合计扣除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负担)占工资额的比例在10%左右,远远低于公司分红的税负率。月薪10万的节点上(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各占12%左右),公司承担的社保、个人承担的个税合计扣除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负担)占工资额的比例在15%左右,也远低于公司分红的税负率。

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的企业,发放工资所抵减的企业所得税与单位承担的社保加个人缴纳的个税之和基本持平,也就是单位承担的社保、个人承担的个税合计扣除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负担)占工资额的比例很低。月薪10万的时候单位承担的社保、个人承担的个税合计扣除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负担)也不过占到工资额的5%左右。

以上的个税还没有考虑补充养老金等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所以,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发工资比分红更划算些。

很多人说可以找发票来抵一部分人工费用,几个点的发票,换来的是可以抵减15%或25%的企业所得税,岂不是更划算?只是,没有真实业务的虚开普通发票,一旦查出,补税30%—40%是少不了的,再加上当时虚开发票的税点,实际税负在40%—50%左右。这样不可预期的税务风险,没有人敢保证真的不出问题。

个税改革后,员工的月薪在3万的节点上,个人的收益是最大化的,企业承担的社保费、个税合计扣除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负担)占工资额的10%左右(前提是用足住房公积金)。类似的小筹划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

总之,无论如何,税是要交的,筹划好了可以少交点,税务风险也在可控范围内。不做任何筹划,还是像以前那种做法,税不一定少交,税务风险也不可控。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1/183039.shtml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5 05:45 , Processed in 0.050602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