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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财关税〔2018〕49号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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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21:2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11/t20181129_3079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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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22:19:00 | 只看该作者

境电商新政对个人网购海外商品的影响
叶全华

今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以下简称新政),无疑将对个人购买海外商品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税收更优惠,品种更丰富

个人向跨境电商企业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下简称个人购物),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应按照一般货物贸易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同于个人邮递和携带物品进境,后者缴纳进口税(俗称行邮税)。

为了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个人购物实行“双限值”下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限值内的个人购物,关税税率暂设为0%(即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但与进口税不同,没有设置免税额。

新政将对个人购物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一是单次购买限值提高。新政实施后,个人购物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使消费者购买单价较高的商品也能享受优惠,并可以减少购买频次。比如,原来个人购物为了享受优惠,购买货值5000元的商品,需要分2.5次分批购买,新政后可以一次性购买。

二是年度购买限值提高。新政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多优惠商品。新政对限度管理更规范,对个人一次仅购买一件商品,但完税价格在5000元到26000元之间的,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需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该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对于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则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商品更丰富。为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对个人购物依据“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实行清单管理。作为新政的配套文件《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新增了适用商品,个人将可以购买更多品种的优惠商品。

二、管理更规范,信息更重要

个人购物以购买人为纳税义务人,但为了便于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实行扣缴办法,即: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新政规范对个人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的用途和后续使用,明确需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同时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因此,对于经营进口商品的,不能再通过跨境零售进口平台进货,否则视为违规。

为了使个人限额使用更规范,海关自明年1月1日起将实行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这虽然是对电商企业的规范要求,防止违规“刷单”行为,但对个人购物额度信息的监测也会加强。

根据现行规定,购买人应作为订货人向扣缴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对于无法提供或者扣缴义务人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将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即以支付人视为购货的同一人。同时,海关在扣缴单位解缴税款后仅向扣缴义务人出具税单,个人没有税单,因此,对于购物的个人可以通过统一网址,查询个人购买额度和缴税记录,防止个人额度被盗用。

正常情况下,海关清关时会对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审核(即“三单”审核),较少会发生被盗用的事,但如果确实发现个人额度被盗用的,根据海关管理规定,可以进行反映并申诉。申诉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申诉人真实的身份信息;年度购买明细截图;疑似被盗用的相关订单号和清单号截图;实名认证手机号码;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其他相关资料。

三、超限需纳税,退货要规范

对个人购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双限”条件,对以下三种情形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一是单次超限。新政后单次购买清单内商品超过5000元的需全额征税。如果有电商企业以超过2000元为名收取税款的,属于欺诈行为,可以拒绝并投诉。二是年度超限。购买的当次虽然没有超过限额,但是当年度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额的,则从该单次交易起本年度内全额征税。对于当年度没有使用完的剩余额度不得结转至次年。三是单价超限。购买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其完税价格新政后超过5000元的需全额征税。因此,个人购物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好优惠政策,应对购物从单次、年度和单价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购买商品不符合自己订货的要求,给予退货也是比较常见的事,但需要注意时限规定:根据规定,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跨年度的不予调整)。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规定时限内退货,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实际尚未向海关解缴税款,因此,退货退款时应退还扣缴的税款。

新政实施后,纳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将由杭州市等15个城市再增加北京市等22个城市,达到37个城市。同时,对于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也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因此,个人购物将更便利,可以选择的商品将更丰富,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将更多。同时,新政明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为此,一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改变了经营模式,采用了在监管区域开设体验馆直接选购的模式,不仅大大减少退货的可能性,而且购买者可以享受到舒畅的体验。

另外,对于购买人需要注意跨境电商商品清单与个人进境物品清单中列明商品的差异,当需要购买的商品不在跨境零售进口商品名单之内,但在个人进境物品适用清单之内时,可以综合考虑税费负担,选择合理的购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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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22:06:16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16〕18号 发布日期:2016-03-24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8.11.29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关税〔2018〕4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单次交易限值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关税〔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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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21:22:07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2018年11月30日 来源:关税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

  税收政策的调整,一是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高。二是将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同时明确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三是明确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商品清单的调整,一是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二是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给国内相关企业引入适度竞争,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动能增长;有利于增加境外优质消费品的进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dongtai/201811/t20181129_3079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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