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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会计上的“企业合并” 与 税务上的“企业合并” 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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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20:2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1-9 22:16 编辑

会计上的“企业合并”概念,强调的是“取得对业务的控制权”。因此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购买方或者被合并方构成业务,即具备“业务三要素”(有时可以只有两要素);(2)本会计主体在交易前后的控制权范围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了报告主体的变化。会计上的企业合并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以并不要求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一定是法人,可以是构成业务的一组资产和负债。

税务上的“企业合并”概念,强调的是纳税人主体资格的变化;法律上的“公司合并”概念,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变化。因此会计上的“企业合并”概念与税务、法律上的合并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异。某些时候,会计上认为属于企业合并的,税务和法律上不认为是企业合并(例如股权收购形成控股关系;或者业务合并);或者反过来,税务和法律上认为是企业合并的,会计上不认为是企业合并(例如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母公司取得孙公司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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