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文件汇总: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二、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对象是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
2、为部分员工缴纳的不得税前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限额=职工工资总额*5%,超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6、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实际支付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表申报: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0.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11.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