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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3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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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12:4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36

『发布日期』2018-12-3

  为加强对福建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现将省内(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省内建筑企业(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项目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地区涉税事项。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建筑企业跨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办理涉税事宜的,项目部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项目部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四、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123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项目部经营地的税务机构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基于跨区域涉税事项税收管理政策的调整,对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应作出调整。

  二、公告内容

  (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三)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汇算清缴有关事宜。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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