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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康拓红外:标的企业往期为员工购买电影票(卡)取得咨询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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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5 23:27: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康拓红外:标的企业往期为员工购买电影票(卡)取得咨询费发票、并在税前扣除,被纳税调增、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并以发票管理办法予1万元处罚


康拓红外(300455.SZ)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资产之一轩宇空间因2014年为员工购买电影票(卡)取得7份内容与业务不符的发票(“品名”为咨询费)、并在税前列支,被调增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3,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950元,加收滞纳金918.23元。同时,主管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轩宇空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00455 康拓红外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2018.12.29】详细披露如下:

(3)轩宇空间税务处罚情况

①2016年1月,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国税稽罚【2016】2号),轩宇空间因2014年为员工购买电影票(卡)取得7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开具发票的“品名”为咨询费,与实际业务不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轩宇空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轩宇空间已于2016年1月27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顺国税稽处【2016】5号),轩宇空间因2014年为员工购买电影票(卡)取得的7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开具的发票的“品名”为咨询费,与实际业务不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增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3,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950元,上述违规行为形成滞纳款918.23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轩宇空间已于2016年1月18日补缴了上述税款、缴纳了滞纳金。

②2016年3月,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地税稽罚【2016】8号),轩宇空间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处应扣未扣税款零点五倍罚款82,700.27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轩宇空间已于2016年3月28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顺地税稽限改【2016】8号),轩宇空间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责令限期在2016年4月5日前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65,400.54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轩宇空间已于2016年3月28日补缴了上述税款。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轩宇空间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标的公司均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轩宇空间在报告期内除上述行政处罚外,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轩宇智能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针对轩宇空间上述因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被处以罚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轩宇空间上述所受到的10,000元的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4、针对轩宇空间上述因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被处以罚款的行为,本所律师认为: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轩宇空间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该等办法明确列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② 经对轩宇空间相关负责人访谈,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系因公司对相关税收规定理解不准确,将公司给职工发放的商业预付卡(含餐费、交通费、防暑降温、全勤奖金)理解为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畴,而未就相应部分代扣个税,不存在明知且故意违反税收监管规定的主观意思,不属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情形。③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经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的查询,未显示上述违法行为信息。④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经本所律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信用A级企业查询”的查询,轩宇空间于上述被处罚的2016年度被评为纳税信用A 级企业,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严重失信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轩宇空间上述所受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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