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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规律:年终奖如何计税能交的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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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00:4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规律:年终奖如何计税能交的最少?

原创: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说明:经向翟纯垲老师请教和探讨,由何博士总结出本文,如有舛错,敬请各位留言提出,文责由何博士自负,谢谢。

规律1:当综合所得为负数时,全年一次性奖金与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一定是最优。

例1  琼先生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无其他综合所得和扣除项目。2019年3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

(1)分别计算

不考虑年终奖,琼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零。

年终奖按照财税〔2018〕164号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为48000×10%-210=4590元。

合计纳税为0+4590=4590元。

(2)合并计算

琼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8000×12-2000×12-3000×12-60000+48000=24000元。

应纳税额为24000×3%=720元,合并计算最优,少交税4590-720=3870元。

规律2:当综合所得大于等于零,且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和小于等于36000元时,年终奖单独算和并入综合所得算没有区别,无论二者怎么组合,总的应纳税额都不变。

例2 钟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5000元,2019年3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

(1)分别计算

不考虑年终奖,钟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5000×3%=150元。

年终奖按照财税〔2018〕164号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为30000×3%=900元。

合计纳税150+900=1050元。

(2)合并计算

钟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5000+30000=35000元。
应纳税额为:35000×3%=1050元,与单独计算相同。

规律3:当综合所得大于等于零,且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和大于36000元时,年终奖单独算和并入综合所得算差别较大,有时候单独算比合并算更优,有时候合并算比单独算更优,但是最优点一定是年终奖单独计算,且年终奖的最优金额顺次出现于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和660000元等五个临界点。


例3 付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200000元,2019年3月发放年终奖300000元。

(1)分别计算

不考虑年终奖,付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0×20%-16920=23080元。

年终奖按照财税〔2018〕164号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为300000×20%-1410=58590元。

合计纳税为:23080+58590=81670元。

(2)合并计算

钟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200000+300000=500000元。

应纳税额为:500000×30%-52920=97080元,与单独计算存在差异,单独计算更优,少交税97080-81670=15410元。

例4 接例3,假定付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为80000元,年终奖调整为420000元,则合并计算交税仍为97080元,年终奖单独计税则发生变化:

不考虑年终奖,付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80000×10%-2520=5480元。

年终奖按照财税〔2018〕164号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为420000×25%-2660=102340元。

合计纳税为:5480+102340=107820元,合并计算更优,少交税107820-97080=10740元。

实际上可以测算出,在付先生综合所得和年终奖为500000元的情形下,最优点是年终奖144000元,综合所得为356000元,且年终奖单独计算,此时只需交税7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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