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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厦门地税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更正)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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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9 17:1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更正)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缴申报工作,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补缴申报提交的资料规范如下:

  一、补缴(更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超过六个月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仅接受扣缴单位补缴(更正)六个月以内(不含当前属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数据。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纸质报表或者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表格;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或者员工的上班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以上第1、2、3项为用工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须提供的资料;第4项资料须至少提供一项;无法同时提供第2、3、4项材料的,须提供第5项材料。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协助核实具体情况。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7日


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content/N13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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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9 17:20:54 | 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针对近期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政策执行标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决定,在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1〕2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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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9 17:19:46 | 只看该作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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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9 17:18: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9-9 17:21 编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补发工资按本公告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 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8日
注: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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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9 17:17:41 | 只看该作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标准,本着注重实际、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取暖费、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目标责任考核工资、奖励工资、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取得的取暖费可按照取暖期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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