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处理
齐洪涛
一、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问题一:
合伙企业每个月支付给合伙人的生计费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上每月支付的薪酬是否可以直接计入损益?之前在一个税务培训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老师提到每月支付给合伙人的生计费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年末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这是真的吗?感觉这会重复纳税啊!
解析:
关于会计核算。合伙企业每个月支付给合伙人的薪酬,会计上可以直接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投资者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投资者工资已计入损益的,在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作纳税调整。因此,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允许每位投资者按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的费用标准在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所以,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其企业任职并按月取得的工资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时再做调增应纳税所得处理。
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来源于“齐洪涛财税业务QQ群”(122462132)的问题: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每月工资超3500元,那他的五险一金在算每月工资时就可以抵的,还是只能放在汇算一年的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时抵税?
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合伙企业负担的投资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怎么在税前扣除呢?
由于合伙企业每月支付给合伙人的工资不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交的五险一金也不存在在每月工资中抵扣问题。
又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交的五险一金在个人所得税预缴时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应在合伙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填列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的第41行:“七、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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