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联泰环保:污水处理PPP、BOT收入执行增值税70%即征即退,同时约定剩余缴纳的30%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政府予以全额补贴
联泰环保(603797.SH)于2019年1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在2015年7月1日后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尽管财税[2015]78号政策执行了增值税70%即征即退政策,但多数PPP、BOT项目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了政府补贴条款——即,政府对剩余缴纳的30%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予以全额补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扣除退税70%部分的税款以及相关附加税等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公司 | | | | | 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包含商业运营期项目公司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税。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每月在甲方核实后在第二个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给予全额补贴(摘录自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 | | | 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包含商业试运行期间和运营期项目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摘录自长沙岳麓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 | | 根据现行适用法律规定,乙方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如在特许经营期间,本项目适用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乙方需缴纳上述税费,则甲乙双方协商,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以免乙方因此受到损失;在特许经营期间,与本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税/费和房产税/费由甲方承担。(摘录自《邵阳市洋溪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 | | 对于项目公司提供城市污水处理服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征收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摘录自《邵阳市江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 | |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自乙方开始本项目试运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之日起,如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投标时发生变更,乙方应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应纳税税率发生调整,则就增加或较少的税款,经甲方核实乙方提交的纳税凭证后在第二个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给予金额补偿或作相应扣减。(摘录自《莲下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 | | |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自乙方开始本项目试运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之日起,如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投标时发生变更,乙方应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应纳税税率发生调整,则就增加或较少的税款,经甲方核实乙方提交的纳税凭证后在第二个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给予金额补偿或作相应扣减。(摘录自《东里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 | | | 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包含流转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费和房产税。在特许经运营期间,如法律变更或政策变化导致乙方需缴纳上述税费或其他新增的税费,甲方应就乙方缴纳的前述相关税费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摘录自《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
(1)报告期内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具体内容如下:(单位:万元)
注: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相关成本费用补贴的请示>的批复文件》(汕府办综文【2016】1-237号),同意对公司自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缴纳超过《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约定15%税率的10%部分补贴1,090万元。
(2)报告期内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入账依据
项目 | | | 根据税[2015]78号《"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7月1日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 | 根据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以及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扣除退税70%部分的税款以及相关附加税等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 | 关于实施《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审委(2007)001号) | |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补偿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2014年3-6月有关费用的函》汕市环函【2015】620号 |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相关成本费用补贴的请示>的批复文件》(汕府办综文【2016】1-237号),同意对公司自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缴纳超过《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约定15%税率的10%部分补贴1,090万元。 | | 岳阳联泰于2017年12月与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岳阳联泰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日常运营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保费以及截止到2017年12月6日已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1,177,204.26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3,891,650.12元。报告期岳阳联泰已收到上述补偿款。 |
注:增值税30%部分及附加税等是根据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及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等依据享有的政府补贴,其中第三条规定为: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公司 | | | | | 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包含商业运营期项目公司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税。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每月在甲方核实后在第二个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给予全额补贴(摘录自汕头龙珠水质净化厂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总合同) | | | 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包含商业试运行期间和运营期项目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摘录自长沙岳麓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 | | 根据现行适用法律规定,乙方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如在特许经营期间,本项目适用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乙方需缴纳上述税费,则甲乙双方协商,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以免乙方因此受到损失;在特许经营期间,与本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税/费和房产税/费由甲方承担。(摘录自《邵阳市洋溪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招标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 | | 对于项目公司提供城市污水处理服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征收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摘录自《邵阳市江北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 | |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自乙方开始本项目试运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之日起,如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投标时发生变更,乙方应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应纳税税率发生调整,则就增加或较少的税款,经甲方核实乙方提交的纳税凭证后在第二个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给予金额补偿或作相应扣减。(摘录自《莲下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 | | |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自乙方开始本项目试运行、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之日起,如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投标时发生变更,乙方应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应纳税税率发生调整,则就增加或较少的税款,经甲方核实乙方提交的纳税凭证后在第二个月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时给予金额补偿或作相应扣减。(摘录自《东里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 | | | 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包含流转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费和房产税。在特许经运营期间,如法律变更或政策变化导致乙方需缴纳上述税费或其他新增的税费,甲方应就乙方缴纳的前述相关税费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摘录自《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
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的主要税种和法定适用税率如下所示:
注1: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获得汕头市濠江区国家税务局汕濠国税减[2009]10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对公司2009年至2036年的经营所得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7月1日起,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汕头新溪项目所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年、2022年、20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汕头新溪项目所得2018年1-6月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0%。
注2: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长沙联泰于2010年1月29日获得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从2009年开始对公司的污水处理劳务收入所得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7月1日起,长沙联泰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长沙联泰于2010年1月29日获得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对公司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得2009年、2010年、201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2年、2013年、201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注3:根据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之子公司邵阳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获得邵阳市双清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7月1日起,邵阳联泰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邵阳联泰于2010年2月25日获得邵阳市双清区国家税务局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4年、201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注4:根据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2015年7月1日起,邵阳江北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邵阳江北于2015年12月9日获得邵阳市双清区国家税务局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2019年、20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0%,2018年1-6月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2.5%。
注5:根据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岳阳联泰、汕头苏南、汕头苏北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岳阳联泰、汕头苏南、汕头苏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21年、2022年、20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1-6月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0%。
注6:截至报告期期末,泰捷机电尚未开始实质经营,新溪水务、潮海水务、澄海水务处于项目建设期,尚未实现运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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