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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创洁工贸:往期取得供货商返利未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被稽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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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21:4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创洁工贸:往期取得供货商返利未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被稽查追缴增值税2.03万元,并以偷税条款处罚0.5倍


创洁工贸(836770.OC)于2016年3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购买货物从销货方取得返利计入“其他应收款”13.87万元,2014年3月31日被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规定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2.03万元,并对补税款处以0.5倍罚款。

大力税手注: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836770创洁工贸公开转让说明书》【2016.3.2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6770&stockCode=836770&announcementId=1202070289&announcementTime=2016-03-21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两年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1、税务处罚

2014年3月31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公司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国税二稽罚[2014]19号),检查日期范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其他应收账款2011年1月70号凭证79,335.15元、2012年11月44号凭证60,367.17元,系因购买货物从销货方取得的返利,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规定,2011年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1,527.33元、2012年应作进项税额转出8,771.3元。根据相关法规,公司2011年1月应补缴增值税11,527.33元,对2011年补税按50%处以罚款5764元,2012年11月应补增值税8,771.3元,对2012年补税按50%处以罚款4386元。

2014年5月19日,仙桃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创洁工贸仙桃分公司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国税稽罚[2014]2号),检查日期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公司在2012年3月28日第0009号记账凭证、2012年5月26日第0015号记账凭证、2012年6月30日第0014号记账凭证、2012年9月29日第0018号记账凭证、2012年11月27日第0015号记账凭证中分别以10份收据及白条代替发票进行财务报销,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金额合计2206.00元。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

公司已于2014年3月31日补缴了20,298.63元增值税,缴纳了8,575.58元滞纳金、10,150元罚款,2014年5月20日缴纳了2,000元罚款和97.62元滞纳金,同时按规定进行了相关账务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7条、46条之规定,公司报告期内的前述两次税务处罚涉税金额较小,违法程度均为一般;公司已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已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并作出依法纳税的承诺;公司管理层已承诺如公司或财务人员因过错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管理层愿意承担一切重大损失;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已作出书面确认,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上,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两次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法规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主办券商认为,上述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支出合计41,121.83元,金额较小,未对公司财务状况、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及时缴纳税款及罚款并按规定做了账务调整,同时完善了财务内控制度。公司受到处罚主要是因对国家税收法规理解上的偏差及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给第三方造成损失。

根据武国税二稽罚[2014]19号和仙国税稽罚[201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部门对上述2项税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7条、46条之规定,认定违法程度均为一般。2015年10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地税局、2015年10月12日武汉市硚口区国税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创洁工贸以及盛恒翔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及缴税,无欠税记录,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11月12日,仙桃市国税局高新产业园分局出具《证明》,证明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及缴税,无欠税记录,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两次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法规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因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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