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蓝海华腾:往期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未缴纳所得税,自查补缴所得税129.18万元、滞纳金13万元——系对财税[2012]27号不征税收入的理解偏差所致
蓝海华腾(300484.SZ)曾于2016年3月9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收到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未缴纳所得税,在2013年度税务自查中,公司发现对财税[2012]27号文(2012年4月20日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五条规定的关于上述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理解存在偏差,自查补缴了2011-2012年相关所得税129.18万元、滞纳金13万元:“公司于2014年1月主动补缴2012年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110.20万元、滞纳金13.00万元,补缴2011年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18.98万元、滞纳金0元(由于公司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多缴税款,本次补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滞纳金)。”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费用情况如下:
2013年度当期所得税为989.60万元,同比增长158.48%,主要系2013年利润总额增幅较大,2013年增值税退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补缴的2011年和2012年增值税退税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计入2013年度所致。其中,2013年度当期所得税金额为860.42万元;补缴2011年度及2012年度所得税129.18万元。
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系公司2011年度和2012年度收到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在2013年度税务自查中,公司发现对财税[2012]27号文(2012年4月20日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五条规定的关于上述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理解存在偏差,故公司于2014年1月主动补缴2012年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110.20万元、滞纳金13.00万元,补缴2011年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18.98万元、滞纳金0元(由于公司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多缴税款,本次补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滞纳金)。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2月18日出具《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税收情况说明》,证明公司上述补缴税款及产生的滞纳金属于企业自查补税,不属于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行为。
2014年度当期所得税为826.52万元,同比下降16.48%。其中,2014年度当期所得税费用为818.10万元;税务自查补缴2012-2013年企业所得税8.43万元。
2014年税务自查还补缴2011-2013年增值税64.07万元。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和2015年1月9日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证明》,证明未发现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违章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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