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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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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微利税收优惠政策收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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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四问
发表时间: 2019-01-29  来源: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经研究讨论,现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全省明确如下。如后期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度)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并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销售额具体是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包括3%和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二)如果合并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28日开业,如果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在2019年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期为2个月,如果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2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变更纳税期限?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的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四、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即时办结。

(一)“月改季”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二)“季改月”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以2019年一季度为例:

【例1】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增值税。
【例2】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按月申报” ,并将在2019年4月属期起实行“按季申报”。
【例3】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2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例4】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3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五、哪些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一)转登记政策在2019年延续并扩围,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例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

(二)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三)在2018年申请办理过转登记,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中,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退出汇总申报,进行独立核算,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转登记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六、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能否办理转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

七、预缴增值税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一)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多个应预缴项目的,合并计算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
(二)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应预缴增值税,并按照项目分别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在2019年1月已经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且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由主管税务机关先作废对应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再按规定办理退税。
【例】注册在A县的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另一地市的B县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取得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1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申报增值税:
1.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无需在B县预缴增值税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应在2019年2月征期内到B县主管税务机关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应在A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税款。

八、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4号公告明确的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包括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固定业户,不包括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九、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一)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特定行业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十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新办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未申报无法判断是否享受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三、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一)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经营”的,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二)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不为“个体经营”的,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三)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填报。

十四、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一)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栏、第4栏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即当期发生差额扣除的,主表第1栏第2列应等于附列资料第8栏;主表第4栏第2列应等于附列资料第16栏。

(二)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9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附列资料第8栏、第16栏的值相应与主表第9栏、第10栏或第11栏保持一致。

(三)出口服务、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申报表主表第13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扣除之后的销售额。

【例】某劳务派遣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差额扣除政策。2019年1月份取得劳务派遣服务100.5万元,当期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90万元。如2019年1月未发生其他销售行为,无结转扣除额。如何进行申报?

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本期取得的全部劳务派遣收入100.5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3栏,本期发生的扣除额90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4栏,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10.5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5栏,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6栏。同时,将扣除后的10万元填入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将5000元填入第17栏“本期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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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9-01-28


1.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免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当月可享受免税政策。

5.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7.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是否需要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单位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9.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10.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11.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3.2019年1月1日后,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已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14.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15.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填写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小规模申报表的预缴栏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通过纳税评估调整模块缴纳。


16.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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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辅导解答




为确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税总4号公告)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视频培训内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了一些政策理解难点,以帮助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更准确理解和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

一、关于月销售额执行口径的问题

(一)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包括小微企业所有应税行为,较原来的口径增加了不动产销售额。税总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下同)以下免征增值税为其发生的所有应税行为。即,现行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均纳入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为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二)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由分别核算、分别享受调整为合并核算、合并享受。税总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即,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为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合计销售额。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销售不动产包含2种政策执行情形。税总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包含2种政策执行情形:

1.销售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免征增值税。

2.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不动产的销售额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除外)。


综上所述,将小微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规定理解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为扣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免征增值税”等情况,是不全面的。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销售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销售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8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5(=4+3+8)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8万元应照章纳税。

(四)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税总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选择的问题

税总4号公告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是,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三、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选择转登记。只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曾选择过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仍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规定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四)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五)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其累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六)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五、关于预缴增值税税款的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在预缴地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在不同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需要合并计算是否预缴税款。

六、关于增值税申报的问题

(一)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填写口径发生变化。税总4号公告规定,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仍按以往规定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变化之前的填写口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二)增值税申报系统加载相应校验提示功能。为减少小规模纳税人因错误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而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形,总局、省局将在申报系统、网报平台客户端增加一些申报校验提示功能,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如,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在申报时系统会提示其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并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帮助其判断是否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而错误将销售额填报在应征增值税相关栏次时,系统会提示其填报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三)按日监控增值税申报数据。税务总局在金税三期决策二包系统中新增了一项功能,按日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扫描监控,将应享受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形成《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信息疑点清册》。各级税务机关按日跟踪、查询、处理清册信息,对申报有误的纳税人及时辅导其更正申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七、关于免税销售额提高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一)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可以自开。在免税销售额调整前,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调整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仍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退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未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销售额需达到标准后申请自开。实行自开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销售额调整前未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免税销售额调整后,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才能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转登记纳税人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税率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总4号公告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自开和代开)时,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相应的征收率,不应填写“免税”。但是,销售免税的图书、农产品、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 “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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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30 23:45:28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9-01-1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2.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3.房产税纳税申报表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5.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6.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确保广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征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本次共修订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6张表单及填表说明。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补充数据项目。考虑政策落地、便捷识别和计算税款的需要,在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4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3个项目。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税)涉及的2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5个项目。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本着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原则,科学设计填报项目。上述项目中,“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项目为纳税人自主勾选项目。“减征比例”和“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2个项目为系统后台配置和自动生成数据,不需要纳税人填报。房土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2个项目为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时需填报项目,不发生变化,则无须填报。
    同时,在6张表单的填表说明中对补充数据项目进行了说明,对关联数据项目“本期应补(退)税额”说明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为避免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具体时间产生理解歧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明确了有关规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办理方式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通知》规定,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三、申报服务
    税务机关将根据本次申报表修订情况,进一步升级和优化税收征管系统,通过信息推送、自动计算、自动成表等功能,提高政策落实的精准性、便利性,减轻纳税人的填报负担。
    四、施行时间
    《公告》是与《通知》相配套的征管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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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30 23:45:10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9-01-19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九、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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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30 23:44:52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9-01-18
    为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月,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确保在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能够及时、准确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本次共修订5张表单及填报说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修订了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修订了填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减轻计算负担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三、填报服务
    税务机关将根据本次申报表的修订情况,进一步升级和优化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等功能,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提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四、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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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30 23:44:33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9-0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
    为了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第1季度
 
120
 
200
 
2000
 
4000
 
150
 
第2季度
 
400
 
500
 
4000
 
6600
 
200
 
第3季度
 
350
 
200
 
6600
 
7000
 
280
 
第4季度
 
220
 
210
 
7000
 
2500
 
350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20
 
400
 
350
 
220
 
季末
 
200
 
500
 
200
 
210
 
季度平均值
 
(120+200)÷2=160
 
(400+500)÷2=450
 
(350+200)÷2=275
 
(220+210)÷2=21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60
 
(160+450)÷2=305
 
(160+450+275)÷3=295
 
(160+450+275+215)÷4
=27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
 
4000
 
6600
 
7000
 
2500
 
季度平均值
 
(2000+4000)÷2=3000
 
(4000+6600)÷2=5300
 
(6600+7000)÷2=6800
 
(7000+2500)÷2=475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3000
 
(3000+5300)÷2=4150
 
(3000+5300+6800)÷3=
5033.33
 
(3000+5300+6800+4750)÷4=4962.5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150
 
200
 
280
 
35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第2季度
 
100
 
200
 
1500
 
3000
 
200
 
第3季度
 
260
 
300
 
3000
 
5000
 
350
 
第4季度
 
280
 
330
 
5000
 
6000
 
280
 
  (三)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指标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00
 
260
 
280
 
季末
 
200
 
300
 
330
 
季度平均值
 
(100+200)÷2=150
 
(260+300)÷2=280
 
(280+330)÷2=30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50
 
(150+280)÷2=215
 
(150+280+305)÷3=24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1500
 
3000
 
5000
 
季末
 
3000
 
5000
 
6000
 
季度平均值
 
(1500+3000)÷2=2250
 
(3000+5000)÷2=4000
 
(5000+6000)÷2=550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2250
 
(2250+4000)÷2=3125
 
(2250+4000+5500)÷3=3916.67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200
 
350
 
28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符合
 
    (四)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明确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三、《公告》执行时间
    《公告》是与《通知》相配套的征管办法,执行时间与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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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9〕13号 发布日期:2019-01-17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8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本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8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本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2018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附: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
  问: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政策重点聚焦在哪些方面,在当前形势下有何重要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这是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大力度减税的重要体现。总体上看,此次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重点聚焦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在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业标准高值衔接。这次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也就是说,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主体都能够从这个政策受惠。
  二是实打实、硬碰硬,增强企业获得感。将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同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是切实可行、简明易行。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通过扩范围、加力度,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和便捷度,减少税收遵从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同时,兼顾地方财力差异,采取了允许地方可在50%幅度内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措施。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下一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按程序推出增值税改革等其他减税降费措施,增强社会获得感,推动形成积极稳定的社会预期。
  问:为什么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
  答: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其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本次进一步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且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将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的关键性作用。
  问:与此前相比,这次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第一,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第二,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此次政策有什么调整?
  答: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问:此次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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