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百川能源:煤改气工程所形成的收入1.52亿元,按照财税[2011]70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百川能源(600681.SH)于2019年3月1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应政府部门要求在河北省实施的煤改气工程所形成的收入15186万元(其中,煤改气项目投资补助134,770,000.00元,LNG调峰储气站建设政补贴17,090,000.00元),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公司将其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73、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基本情况(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负债项目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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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6,527.8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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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410,156.76 |
| 32,525,195.47 |
| 19,884,961.29 | | |
| 17,09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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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90,000.00 | | |
| 259,700.00 |
| 31,800.00 |
| 227,900.00 | | | | |
| 32,600,767.27 |
| 173,789,38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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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九九热力于2017年5月16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东马圈税务所办理了上述减免税备案登记。
(1)西安维斯达于2016年12月6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61000504,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西安维斯达2017年度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司于2018年度在应政府部门要求在河北省实施的煤改气工程所形成的收入,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本公司将其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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