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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宁波热电:三家收购标的因经营期超过十年,故其外资转为内资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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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7 00:14: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宁波热电:三家收购标的因经营期超过十年,故其外资转为内资不存在补缴已减免所得税的风险


宁波热电(600982.SH)于2019年3月5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资产涉及由外资(包括台港澳与内地合营企业)转为内资的为明州热电、科丰热电、溪口水电3家标的公司,该3家标的公司均为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施行前设立并存续的合营企业,三家企业设立以来的实际经营期均已超过十年,不存在需补缴已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情况。

《600982宁波热电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204号)的回复报告》【2019.3.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982&stockCode=600982&announcementId=1205873147&announcementTime=2019-03-05

四、标的资产由外资转为内资是否涉及税收补缴的核查情况

根据标的资产中涉及由外资(包括台港澳与内地合营企业)转为内资的为明州热电、科丰热电、溪口水电3家标的公司,该3家标的公司均为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前设立并存续的合营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的规定,在该法施行即2008年1月1日起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明州热电、科丰热电、溪口水电报告期内已执行法定税率。另根据1991年4月施行并于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时同步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明州热电、科丰热电、溪口水电自设立以来的实际经营期均已超过十年,不存在需补缴已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情况。

明州热电、科丰热电、溪口水电的主管税务机关均已出具证明,确认3家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处罚事项,具体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明州热电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科丰热电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期申报纳税,未发现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奉化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溪口水电自设立以来能遵守国家的税法及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能照章依法申报纳税,未发现偷、漏、逃、欠税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税相关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也不存被立案稽查的记录。综上,标的资产由外资转为内资不存在补税风险。

……

律师认为:(1)除溪口水电外,其他标的资产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目前溪口水电股权代持已经解除;(2)明州控股退出主要系优化股权层级关系因素,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无影响;(3)标的资产转为内资企业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4)标的资产均不涉及内资税收补缴问题。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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