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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黄花鱼“高价”外销的背后…… 2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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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7 00:5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黄花鱼“高价”外销的背后……


章圣洁 林煜强 本报记者 张雪涛


利用上游关联企业虚开发票、非法购汇在外汇收入上“做手脚”、伪造售货合同虚假申报——违法人员自以为骗税链条天衣无缝,但其笔记本中的一组数据却泄了密……

1  突击检查,两处疑点凸显

近期,浙江省温州市税务机关查处一起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案企业H贸易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口货物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6103.09万元。涉案企业H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没有料到,正是他笔记本中的数据,让他营造的看似天衣无缝的骗税链条,露出了破绽。

2017年4月,浙江省温州市税务机关接到上级下发的“温州H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疑点线索后,迅速抽调稽查精英力量,成立专案组实施调查。

专案组分析发现,H贸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主要从事水产品及其他货物进出口业务。2011年~2013年销售额增长幅度平缓,但该公司自2014年起至2016年,黄花鱼出口销售额呈现异常增长,从2014年的538万元,迅速增长到2016年的1.1亿元,足足增长20倍之多。同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上游从事黄花鱼等水产品速冻加工的供货商L公司生产电费开票金额与其销售额严重不匹配,上游企业存在虚开疑点,下游企业进出口业务增长畸快,这些企业特征与骗税违法特点重合。

检查人员决定对H贸易公司、其上游供货商L公司,以及另外4家向H贸易公司开票的上游供货商同步进行突击检查。

但检查的结果却并不理想。4家上游企业均未发现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在核对L公司的账务资料时发现,该公司的电费发票一部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一部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普通发票的开票数据没有计入征管数据系统中,因此才出现了L公司生产电费开票金额与其生产销售额严重不匹配的情况。

从现场看,L公司生产经营地点配备存储、加工冰冻黄花鱼所需生产设备,冷库当中也储藏着较多冰冻黄花鱼。

虽然检查未达到预想效果,但并非一无所获。

检查人员发现,H、L两家公司的办公地在同一地点,投资人和财务人员有交叉现象。经对企业人员进行询问得知,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不同,但幕后实际控制人均为H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

在现场调阅H贸易公司2014年~2016年度相关账册和涉税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会计蒋某企图藏匿一个蓝色封皮的笔记本。检查人员随即向蒋某表示,不配合税务机关执法,情节严重将承担法律责任,蒋某这才不情愿地将笔记本交出。

2  上游调查,购货虚开显形

企业经营数据显示,L公司给H贸易公司供应冰冻黄花鱼的数量远超其他4家公司,并且两家公司实际上属同一人控制,专案组决定先集中力量对L公司实施重点调查,核查其收购黄花鱼等经营行为,并从其经营账册资料中寻找线索。在查阅黄花鱼投售人领款凭证过程中,专案组发现很多记账凭证中黄花鱼投售人和领款人名字不一致,一些领款凭证上甚至没有银行付款回单和签字。

为核实L公司采购行为,专案组派出两个外调组,分赴浙江瑞安和台州地区,向当地渔民核实是否供应黄花鱼给L公司,同时设立资金查证组,对L公司支付货款情况进行调查。

检查人员发现,虽然L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未发现资金回流,但对L公司上游32户销售黄花鱼渔民的调查结果显示,渔民实际销售的黄花鱼数量和金额,远远小于L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金额。一些受调查渔民甚至表示,自己只捕捞过螃蟹、虾等水产,从未向L公司投售过黄花鱼。渔民调查结果证实L公司涉嫌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专案组认为,L公司与H贸易公司均为郑某一人实际控制,并且L公司生产的冰冻黄花鱼均出售给H贸易公司用于出口。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远超黄花鱼实际收购量,L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下游H贸易公司骗税的嫌疑进一步增大。

3  资金追踪,“美元差额”露馅

为查清H贸易公司是否有骗税违法行为,专案组决定核查L公司与H公司资金流与票流,从中寻找线索和证据。

由于供货企业L公司和H贸易公司均由郑某实际控制,且财务人员交叉任职,专案组在梳理企业银行流水时发现企业的资金运转混乱、毫无章法,两家企业的银行存款经常互相调用,传统查账方法完全行不通。

专案组扩大企业交易账号核查范围,发现与H贸易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有关的银行交易账号有128个,通过比对账户流水情况,从中筛选出资金和外汇收支较为频繁、金额巨大的疑点银行账户35个。检查人员及时与浙江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反洗钱处接洽,请该处协作对这35个疑点账户进行核查。

不久,银行方面传来疑点账户交易线索的核查分析结果:35个疑点账户2015年~2017年累计交易笔数4651笔,累计收支金额达5.77亿美元,全部存在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经核查,这些疑点账户清一色全是离岸账户,且开户银行并不是H公司账簿上记载的黄花鱼出口目的地韩国,而是集中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地,与企业出口目的地不符,有违对外贸易常规。其中的一些账户,在此之前就已名列反洗钱中心的非法买卖外汇重点监控对象名单中。反洗钱中心工作人员分析认为,这些疑点账户以及相关资金交易极有可能与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有关。

与具有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特征的账户有交易纪录——H公司账户信息核查结果表明,H贸易公司涉嫌通过非法买卖外汇的方式营造出口贸易的假象,以骗取出口退税。

此时,检查人员对蒋某企图藏匿的笔记本的检查工作也取得重大进展。检查人员通过将笔记本中标示为“美金差额”的数据,与郑某等涉案关键人物的银行流水进行比对后发现,笔记本中所记载的“美金差额”每笔数字对应日期的当天上午,郑某个人银行账户都会有一笔款项汇到一个私人账户中,当天下午,均会有一笔外汇从疑点境外离岸账户汇入H贸易公司对公账户,随后这笔钱在1小时内再由企业对公账户全额汇入郑某个人银行账户上。

通过计算,检查人员发现,郑某个人账户上汇出的款项均比离岸账户汇入到H贸易公司对公账户上的外汇多出几个百分点。同时,经比对,这一出一进两笔款项的差额与笔记本上“美金差额”记录的数字完全吻合。检查人员认为,H贸易公司涉嫌通过上述资金回流的运转方式完成外汇支付造假。笔记本中所载的众多“美金差额”数字,极有可能是其非法买卖外汇支付给地下钱庄的手续费。

4  出口调查 骗税手段曝光

虽然发现了H贸易公司涉嫌通过地下钱庄账户非法买卖外汇的情况,但其骗税的具体方式仍未完全查清。在涉案企业人员不配合调查、无法取得言证的情况下,专案组结合手头证据线索,决定深挖H贸易公司外汇结算资金这一线索。

专案组发现,H贸易公司结算外汇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在银行办理信用证抵押的方式取得外汇收入。二是境外离岸账户以电汇方式直接汇入。检查人员将两种结算方式每笔金额,与笔记本上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笔记本上记录为“出口货款—韩国”的收入,基本上与信用证押汇数额相对应;而与“美金差额”数据相对应的“货物出口”外汇,则与境外离岸账户电汇信息一一对应。

专案组分析后认为,H贸易公司骗税违法行为很有可能与信用证押汇有关。

检查人员赴H贸易公司开户银行调取其办理信用证押汇的原始资料,将银行信用证押汇资料中的售货确认书、售货合同,与企业退税备案提供的售货确认书、售货合同进行比对后发现,H贸易公司提供的退税备案合同上标注的外汇收入金额,居然比企业办理信用证提供的合同中的金额高出1倍多。每份退税资料上多出的金额进行汇总后,则基本上与境外离岸账户汇入到H贸易公司对公账户中的总额相同。

专案组还发现,信用证押汇资料中的海运提单记载有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等事项,但关键的出口金额却是空白。检查人员向当地海关部门查询后得知,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海运提单上货物出口金额不是必须记载事项——提单上不标注出口金额不影响海运提单的性质和有效性。

专案组对企业收汇方式的调查,揭开了H贸易公司骗税的秘密——H贸易公司以高报货物价格和合同总额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该企业在出口销售冰冻黄花鱼时,一方面以信用证押汇的方式收取外汇。同时,伪造售货合同,在货物数量与真实海运提单一致的同时,虚报货物单价,使合同总金额翻倍,再配合利用上游L公司虚开的发票,向税务机关骗取出口退税。

案情明朗后,专案组迅速与公安机关合作,对涉案企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链条进行完善。随后,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郑某实施抓捕,对外逃财务人员蒋某实施网上通缉。迫于压力,财务人员蒋某不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讯问中,蒋某、郑某在对虚开发票、伪造合同骗取出口退税6103.09万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加强信息审核,遏制骗税违法犯罪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郦萍


本案是一起作案手法异于常规的出口骗税案件。违法人员通过非法买卖外汇、出口合同造假、虚假申报等违法手段,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目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本案中,专案组起初按照“查骗先查虚”的办案思路对上游企业虚开情况进行调查,虽然确认供货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但对涉案出口企业进项货流、资金流、票流检查却均未见明显异常。在此情况下,专案组及时调整方向,针对企业出口额逐年异常增长的情况,明确了核查企业外汇资金的办案思路。事实证明,这一及时转换思路、改变案件核查焦点的措施,对案件最终顺利查结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案的查办经验对于稽查人员查办骗税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稽查人员在以常规思路核查骗税案件收效不佳时,可考虑对出口企业外汇收支资金实施核查,以寻找突破口。本案专案组即是在发现企业与外汇收支有关的账户动向异常后,第一时间与人民银行杭州支行反洗钱中心接洽,在专业人员的支持下,从涉案企业非法买卖外汇入手,逐步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本案中违法分子利用海关与税务机关管理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伪造单据,虚假申报骗取巨额出口退税款。为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发生,税务机关与海关部门协作,在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换的同时,根据管理需要完善报关信息审报、审核制度,要求报关行、货代公司在出具出口单据时,须详细填写出口货物的价格等信息,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此外,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出口手续、备案单证管理。出口退税审核等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要求企业配套提供与货物出口相关的报关公司、货代公司,以及运输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定期通过联网数据审核、去函协查、部门协查的方式对企业出口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对存在疑点的单证和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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