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中恒集团:曾于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因当年主营业务不符合西部大开发产业目录所产生的税率差3,234.61万元
中恒集团(600252.SH)曾于2013年8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2013年5月21日,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向中恒集团下发了《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2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意见》,意见认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并非国家有关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因此,该公司2012年度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
由于上述原因,中恒集团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中,改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公司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时补缴所得税3,234.61万元,该补税等事项按追溯重述法进行了调整。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11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3]010148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现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时补缴所得税3,234.61万元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补缴所得税事项形成原因
根据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梧地税函[2005]20号文《关于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恒集团享受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至2010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10年底终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第2号),中恒集团从2011年1月1日起,作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暂按15%的税率分季预缴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求“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2012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范围的,应于2012年6月15日前重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和审核确认”。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中恒集团于2012年6月14日向公司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务优惠备案的申请。2012年6月19日,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了《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2012年第24号)予以了答复。根据该备案告知书,对中恒集团“决定自2012年6月19日起予以登记备案,并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文件,中恒集团在2012年度财务决算中,确定企业所得税以15%的优惠税率计算,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2012年度财务报告。
2013年5月21日,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向中恒集团下发了《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2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意见》,意见认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并非国家有关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因此,该公司2012年度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
(二)中恒集团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由于上述原因,中恒集团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中,改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中恒集团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因此增加了32,346,096.04元。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已接受中恒集团2012年度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影响
由于改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2年度中恒集团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2,940,283.34元,所得税负债增加113,907,109.61元。
二、相关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在中恒集团公开披露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时,中恒集团由于对税务相关文件的理解与事后税务部门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补充计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和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调整2012年度损益。
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也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中恒集团对2012年度财务报表将补税等事项按追溯重述法对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中恒集团调增2012年应交税费32,346,096.04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2,940,283.34元,调增所得税费用29,405,812.7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113,907,109.61元,调减资本公积113,907,109.61元,调减盈余公积2,940,581.27元,调减未分配利润26,465,231.43元。中恒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调增2012年应交税费32,346,096.04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2,940,283.34元,调增所得税费用29,405,812.7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113,907,109.61元,调减资本公积113,907,109.61元,调减盈余公积2,940,581.27元,调减未分配利润26,465,231.43元。
三、补税事项更正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中恒集团对补税等事项按追溯重述法进行了调整,201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前后对照如下:
特此说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庆华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方继良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