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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9年2月) 201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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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11:28: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9年2月)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能否享受小微优惠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又有营改增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是否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10万元标准?

答: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10万元免税标准。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上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均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3.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此业务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

5.企业集团内单位间无偿借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6.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还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

7.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自来水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9.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请问是否包括自然人?是否仅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才可享受?

答:包括自然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才可享受。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转登记是否有行业限制?纯营改增纳税人可以转登记吗?

答:转登记没有行业限制,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只能在2019年转登记一次。


1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原来开具的发票错误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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