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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横店影视:正式获准A股IPO、详细披露享受的影视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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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20:4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横店影视:正式获准A股IPO、详细披露享受的影视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横店影视(603103.SH)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招股意向书及附录称,于2017年9月8日正式获准A股IPO,详细披露了影视业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情况。




《横店影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7.9.13】详细披露如下: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 流转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之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中“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分公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行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及国家发改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 15 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分公司在优惠政策期间内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其他税项

其他税项按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计缴,其中电影专项资金按含税票房收入的5%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含税广告发布收入的 3%计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执行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该政策执行期间内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 号)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 号),对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增值税,发行人在该政策执行期间内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及国家发改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 15 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 2011 年 1 月 1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分公司在优惠政策期间内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纳税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已就其合规经营情况出具了书面证明文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曾受到税务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说明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曾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相应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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