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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琼税一稽告〔2019〕27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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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8 00:0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19〕27号

海南天博隆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3241534418,法定代表人:朱锦平):
我局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19〕9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罚〔2019〕1号)公告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你公司与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百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之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接受两家公司虚开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71,548.31元。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

2017年12月,你公司可申报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820元,却自行申报填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抵减税额842,300.12元,虚报并虚抵税额841,480.12元;2018年1月,你公司可申报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200元,却自行申报填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抵减税额591,574.51元,虚报并虚抵税额591,374.51元。你公司虚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并虚抵税额1,432,854.63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已认证抵扣的4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报虚抵行为,转出进项税额671,548.31元和虚抵税额1,432,854.63元,并追缴增值税税款2,104,402.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7,308.2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3,132.09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2,088.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上查补的增值税税款2,104,402.94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47,308.2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金额以金三系统计算为准。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帐务及申报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你公司与深圳市富莱骏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百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大远鞋塑有限公司、无锡艾联尚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永之顺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之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65份,金额16,409,241.72元、税额2,789,571.18元、价税合计19,198,812.9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予500,000.00元罚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6770336、66770317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华信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818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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