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上海钢联:追索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2287.68万元(涉及税款315.54万元),法院支持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税款),公司收到发票、完成抵扣并撤诉
上海钢联(300226.SZ)于2019年4月27日发布年报,披露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底因合同纠纷(后附判例)曾起诉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为315.54万元(税额),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已将所欠2287.68万元增值税发票全部补缴,钢银已完成抵扣并撤诉。
注: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底起诉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15.54万元,未形成预计负债,已结案,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将所欠2287.68万元增值税发票全部补缴,钢银已完成抵扣。上海钢银撤诉。无待履行事项
附:法院判决书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纪。 申请人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65,434.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65,434.0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俞雅蓉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毛晓青 书 记 员 庄 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沈佳杰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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