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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税讯】光环新网:控股股东将标的股权两步骤转让、实现溢价3.2亿元置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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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5 15:0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光环新网:控股股东将标的股权两步骤转让、实现溢价3.2亿元置入上市公司目的,且重组前已完成迁址新疆、变更法人为合伙企业事项(已披露减持意图)


光环新网(300383.SZ)于2018年6月11日发布重组公告,披露控规股东百汇达迁址变名后,向其全资子公司光环控股平价转让重组标的股权,后由上市公司光环新网溢价32,112.00万元收购标的股权(科信盛彩36.00%股权),其中百汇达向光环控股平价转让的架构调整中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律师称股东不以避税为目的、无需纳税。如果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百汇达被注册地(新迁入霍尔果斯)所在税务就干追缴纳税,预计最高应纳税额为11,239.20万元。

主要事项梳理如下:

1.上市公司股东百汇达迁址、变名及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百汇达现全称为“霍尔果斯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百汇达为光环新网第一大股东”,根据工商资料查询,曾于2018年1月3日发生名称变更,变更前名称为“北京百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霍尔果斯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税务登记也发生迁址:“百汇达原注册地为北京市房山区,2018年1月份百汇达将注册地址迁至新疆霍尔果斯,原注册地北京房山区国税和地税部门已经向百汇达出具《清税证明》,百汇达在原注册地的所有税务事项已经结清。”截至2018年6月5日,霍尔果斯百汇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5.42%,拟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计划减持不超过96,759,49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6.6899%。霍尔果斯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资料查询结果:


资料来源:互联网查询

2.标的股权架构调整过程:百汇达将其持有的科信盛彩36.00%股权转让给光环控股,转让价格为16,488.00万元。光环控股在本次交易中将科信盛彩36.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作价为48,600.00万元,可以视为科信盛彩36.00%股权的公允价值。

3.上市公司溢价收购:光环控股本次交易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112.00万元(即本次交易中光环控股以科信盛彩36.00%股权取得的对价48,600.00万元与百汇达将其持有的科信盛彩36.00%股权转让给光环控股的价格16,488.00万元之差);百汇达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纳税,适用的最高税率为35%,适用的应纳税额最高为11,239.20万元(即应纳税所得额32,112.00万元乘以适用的最高税率35%所得的结果)。

3.律师意见:本所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百汇达向全资子公司转让股权,如果不是以避税为目的,无需纳税。如果2018年汇算清缴时,百汇达注册地所在的纳税主管机关认定百汇达本次转让需要纳税,百汇达存在补交税款或者被处罚的风险,根据测算,预计最高应纳税额为11,239.20万元,以百汇达和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具备相应的纳税能力。”


优惠政策规定:为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新疆,新疆先后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等文件,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文件,迁入新疆的公司制或者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新疆的各项鼓励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新疆,指新疆以外的企业,将企业迁入新疆并将法定工商注册地变更至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主要财税优惠政策包括:

1.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新疆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迁入新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新疆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在2010年~2020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不再给予下述第二项规定的财政奖励。

2.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新疆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新疆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同时,迁入新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申请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具体程序按照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文件办理。

大力税手注:重组背景

光环新网于2018年2月1日晚发布公告,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科信盛彩85%股权,本次交易总体作价114750万元,其中股份对价58075万元,现金对价56675万元。收购完成后,科信盛彩将成为光环新网全资子公司。

《300383光环新网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8.6.11】详细披露如下:


七、《反馈意见》第9题

申请文件显示,百汇达将所持科信盛彩36%股权转让给全资下属公司光环控股,不排除存在税务机关认定本次股权转让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从而要求百汇达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百汇达已出具承诺,如税务机关要求百汇达就本次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百汇达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缴纳。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因上述股权转让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2)结合百汇达的财务状况,补充披露上述欠缴税款的缴纳安排,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百汇达股权转让协议、百汇达的财务报表、对外投资的企业章程等文件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补充披露因上述股权转让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一)按照相关规定,百汇达向全资子公司转让股权,如果不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则无需纳税

1、《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国税第40号公告”)的规定,财税[2014]109号文所称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包括以下情形:

“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百汇达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和国税第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①百汇达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条件。

2015年11月,百汇达向科信盛彩增资16,488.00万元,获得科信盛彩36%股权,科信盛彩36%股权在百汇达报表中按照成本法核算,账面净值为16,488.00万元。

光环控股属于百汇达全资下属公司,百汇达向光环控股转让其持有的科信盛彩36%股权,转让价格为16,488.00万元,与科信盛彩36%股权在百汇达报表中的账面净值保持一致;百汇达向光环控股转让科信盛彩股权,其转让价款为百汇达当时的出资成本,转让双方均未确认所得;截至目前,百汇达将该笔转让价款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光环控股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因此符合“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条件。

②根据百汇达说明,百汇达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条件。

根据百汇达的说明,百汇达向全资下属公司光环控股转让股权,系出于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的考虑,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③根据百汇达说明,百汇达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条件。

百汇达向全资下属公司光环控股转让股权后,光环控股再以持有的科信盛彩股权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百汇达的自然人合伙人耿殿根和耿桂芳的纳税义务并没有减少、免除。光环控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百汇达从光环控股取得分红后,百汇达自然人合伙人耿殿根和耿桂芳所得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推迟缴纳税款的情形。

结合上述情况,百汇达已作出书面确认,本次向全资下属公司光环控股转让股权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④百汇达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的条件

百汇达向光环控股转让科信盛彩股权前后,科信盛彩的经营活动未发生重大改变。百汇达按照账面净值向光环控股转让科信盛彩36%股权,双方均未确认损益。

因此,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和国税第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百汇达向全资子公司转让股权,如果不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则无需纳税。

(二)如果百汇达注册地所在的纳税主管机关认定百汇达本次转让需要纳税,百汇达存在补交税款或者被处罚的风险

百汇达原注册地为北京市房山区,2018年1月份百汇达将注册地址迁至新疆霍尔果斯,原注册地北京房山区国税和地税部门已经向百汇达出具《清税证明》,百汇达在原注册地的所有税务事项已经结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指出,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如果百汇达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认定本次股权转让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从而要求百汇达按照科信盛彩36%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所得,百汇达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补缴税款,适用的最高税率为35%,适用的应纳税额最高为11,239.20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百汇达将其持有的科信盛彩36.00%股权转让给光环控股,转让价格为16,488.00万元。光环控股在本次交易中将科信盛彩36.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作价为48,600.00万元,可以视为科信盛彩36.00%股权的公允价值。光环控股本次交易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112.00万元(即本次交易中光环控股以科信盛彩36.00%股权取得的对价48,600.00万元与百汇达将其持有的科信盛彩36.00%股权转让给光环控股的价格16,488.00万元之差);百汇达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纳税,适用的最高税率为35%,适用的应纳税额最高为11,239.20万元(即应纳税所得额32,112.00万元乘以适用的最高税率35%所得的结果)。

综上,如果百汇达注册地所在的纳税主管机关认定百汇达本次转让需要纳税,百汇达存在补缴税款或者被处罚的风险。

二、结合百汇达的财务状况,补充披露上述欠缴税款的缴纳安排,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

(一)百汇达主要财务指标

百汇达的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2017年的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二)百汇达及其自然人合伙人具备实际履行能力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百汇达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总资产为1,268,385.49万元,归母净资产为214,704.32万元。

耿殿根持有百汇达99.99%的合伙份额,耿桂芳持有百汇达0.01%的合伙份额。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百汇达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纳税,适用的最高税率为35%,适用的应纳税额最高为11,239.20万元,耿殿根和耿桂芳所持有的百汇达权益远高于其应纳税额,具备实际履约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百汇达向全资子公司转让股权,如果不是以避税为目的,无需纳税。如果2018年汇算清缴时,百汇达注册地所在的纳税主管机关认定百汇达本次转让需要纳税,百汇达存在补交税款或者被处罚的风险,根据测算,预计最高应纳税额为11,239.20万元,以百汇达和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具备相应的纳税能力。

……
二、《反馈意见》第4题

申请文件显示,为归还质押借款,降低股票质押比例,霍尔果斯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汇达)计划减持部分光环新网股份。请你公司:结合百汇达股份质押和减持事项,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霍尔果斯百汇达质押明细、减持计划承诺等相关资料,并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霍尔果斯百汇达质押和减持情况

截至2018年6月5日,霍尔果斯百汇达持有上市公司512,23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5.42%;其中已质押股份345,359,900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数的67.42%,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3.88%。

根据霍尔果斯百汇达出具的《关于对持有的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本次资产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计划减持不超过96,759,49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6.6899%。

二、霍尔果斯百汇达质押和减持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一)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本次重组前,光环新网的总股本为1,446,351,388股,本次重组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光环新网的总股本将增至1,494,586,437股。本次重组完成后,光环新网的股权结构将如下表所示:


注:霍尔果斯百汇达为光环新网第一大股东,中金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为光环新网第二大股东。

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霍尔果斯百汇达持有光环新网股份的比例为34.27%,仍然是光环新网的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中金盛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光环新网股份的比例为2.15%,新增股东金福沈持有光环新网股份的比例为1.84%,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

(二)股权质押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2018年3月19日,上市公司公告本次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至2018年6月5日,上市公司交易均价为16.78元/股,截至2018年6月5日,上市公司收盘价为14.48元/股,以14.48元/股计算百汇达质押股票的市值为500,081.14万元,占融资金额的比例为256.72%,比例较高,目前并无平仓风险,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不利影响较小。

(三)股份减持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本次交易前,霍尔果斯百汇达持股比例为35.42%,霍尔果斯百汇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37.12%,其他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均低于5%;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假设控股股东霍尔果斯百汇达按减持计划进行减持,霍尔果斯百汇达持股比例将下降为27.60%,霍尔果斯百汇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下降为29.23%,仍远高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低于5%),霍尔果斯百汇达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耿殿根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922&kw=%E6%96%B0%E7%96%86%20%20%E5%90%88%E4%BC%99&wor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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