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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中曼石油:母公司及子公司承包境外油田工程,适用总局公告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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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5 22:2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中曼石油:母公司及子公司承包境外油田工程,适用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境外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中曼石油(603619.SH)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母公司及子公司承包海外工程,属于提供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境外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大力税手注:

承接境外油井工程,既发生服务出口——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也可能发生货物出口——设备供货合同,我们认为对于这两种出口行为在增值税的管理上是不同的,境外工程服务适用免税政策,境外工程货物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作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一、境外工程货物出口退(免)税。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项(条款有效)规定:(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境外工程的工程服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大力税手注:中曼石油业务性质为设备制造业和工程服务。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主要为钻完井设备制造和销售、油田工程技术服务等。公司所属行业为开采辅助活动类。海外项目主要系钻井、探井、修井项目,2019年在运行和待启动的海外项目预计为18个左右,分布在伊拉克、俄罗斯、埃及、巴基斯坦、乌克兰等国家。

《603619中曼石油2018年年度报告(更正)》【2019.5.22】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31498&stockCode=603619&announcementId=1206288837&announcementTime=2019-05-22

2.税收优惠

(一)母公司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有关规定,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对离岸服务外包、转让技术业务免征增值税。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731001557,有效期三年,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年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子公司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有关规定,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取得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51001462,有效期三年,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取得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51000795,有效期三年,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年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中曼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中曼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取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1000929,有效期三年,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8年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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