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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加计抵减,纳税人还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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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7 00:5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加计抵减,纳税人还有哪些问题

原创:杨泳 清茶税语


1.加计抵减的意思就是我进项税实际只有10万,报税的时候可以按10*(1+10%)=11万来抵扣我的进项税是吗?

答: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的意思是指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注意加计抵减的是应纳税额,与进项税额完全是两码事!!

2.我们期末留抵发票金额比较大也可以进行加计抵减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只要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其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我们申报表中已认证的留抵税额中其中2019.4.30日认证的,开票时间有2019.3.31之前的能进项加计抵减吗?还有2019.4.1日后开票的,实际业务为2019.3.31日之前的业务没有开票,在2019.4.1日之后开票的,这部分能加计抵减吗?

答:允许。只要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其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我们5月申报4月的加计抵减额时,只计算了4月当月认证发票税额的10%,截止4月的留底税额并没有进行加计抵减,请问:这部分在什么时候可以抵减呢?

答:加计抵减额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对留抵税额不得进行加计抵减。

5.请问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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