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恒逸石化:子公司往期因取得共95份虚开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行为,被税局处罚共21万元
恒逸石化(000703.SZ)于2019年5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恒逸高新因往期收受9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的行为,被税局两次处罚共21万元。公司称,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事项梳理如下:
1)、2015年共取得淮安市正如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的行为,2017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杭国税稽罚〔2017〕3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以罚款10,000元。
2)、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共取得淮安市亚凯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虚开的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的行为,2018年7月3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杭国税稽罚〔2018〕72号”处理决定,处以罚款200,000元。
《000703恒逸石化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2019.5.2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703&stockCode=000703&announcementId=1206313395&announcementTime=2019-05-29%2017:45
⑤2017年6月20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杭国税稽罚〔2017〕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恒逸高新2015年共取得淮安市正如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恒逸高新的前述罚款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罚款区间中属于最低值,且罚款金额较低,根据与恒逸高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的访谈,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因此,恒逸高新受到的前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⑥2018年7月3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杭国税稽罚〔2018〕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恒逸高新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共取得淮安市亚凯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虚开的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与恒逸高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的访谈,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因此,恒逸高新受到的前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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